穗府辦〔2004〕21號
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大型群體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系統大型群體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顒影踩?,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大型群體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各單位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時,主辦單位和場地管理部門須組織足夠數量的工作人員、配備足夠數量的保安人員,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維持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公安機關派出適量民警指導、監督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和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現場處理一些非警務人員無權處理的緊急事務。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的場所,必須達到規定的消防安全標準,并有足夠的停車場地和交通疏散能力。大型群體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管轄原則上以屬地為主, 由舉行活動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其中參加人數在3000人以上或跨區(縣級市)舉行的活動,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由市公安局負責。各具體承辦單位應在活動舉行20天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嚴格按照標準配備保安力量。在室內展覽館、體育場館舉行的展覽、展銷等活動,原則上按場地面積每1萬平方米20―30名的標準配備保安人員;在體育場館、廣場舉行的演出、比賽等活動,原則上按1萬名觀眾200―250名的標準配備保安人員,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萬人增配100名保安人員;在商業步行街、廣場舉行的慶典等活動,根據場地特點和預計人流量酌情配備保安人員,具體比例由公安機關核準。未列舉的有關活動參照
以上標準配備保安人員。
三、本《意見》所指政府系統大型群體性活動是指以各級政府或政府各部門的名義在本市公園、廣場、展覽館、體育場館、商業步行街等公共場所舉辦的,參加人數或人流量超過1000人的展覽、展銷、比賽、演出、慶典等活動。
四、本《意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與市公安局聯系。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公安 安全 保衛 意見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3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