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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細則的通知

  • 2004-03-25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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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04]15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全國政協辦公廳關于辦理政協提案的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全國、廣東省、廣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屬于市政府職能范圍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議案。

    本細則所稱的政協提案是指全國、廣東省、廣州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經審查立案的、屬于市政府職能范圍的提案。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有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任務的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辦理答復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有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指定負責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研究、答復和督促落實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助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有關部門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政協提案的交辦工作,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

第二章  接  辦

    第六條  上級機關交市政府辦理的全國、廣東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代表市政府接辦后7日內分送相關單位承辦。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市政協提案,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政協向承辦單位交辦的,由承辦單位直接接辦;向市政府交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接辦后分送相關單位承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市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接辦。

    第八條  由市政府辦公廳接辦后分送相關單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市政府辦公廳一般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轉辦;也可以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網轉辦。

    轉辦通知應當列明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標題、編號、領銜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復時限要求等內容。

    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能的,還應當確定分別辦理或者會同辦理;會同辦理的,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九條  承辦單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后,應當及時清點、核對和登記,并按要求向交辦單位確認。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辦理或者需增減協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需調整的單位及其理由,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網)送原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其中,有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應當將該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者積壓拖延。

    第十條  由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后,市政府辦公廳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網予以回復。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應當逐件進行研究。涉及的問題比較重大的,或者交辦單位確定為重點督辦的,應當制定辦理工作方案,通過邀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人大代表(以下簡稱建議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員或單位(以下簡稱提案人)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方式進行辦理;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提出的問題不明確的,應當主動與建議人或提案人聯系溝通,了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真實意圖。

    承辦單位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重點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并在交辦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

    第十二條  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領導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

    第十三條  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提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

    (一)應該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的,應當抓緊解決;

    (二)應該解決但不能馬上解決的,應當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  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支持解決;

    (四)  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者缺乏可行性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建議人、提案人解釋清楚。

    第十四條  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內容有保密要求或者公開后有可能使建議人、提案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答    復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  以書面形式逐件答復,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屬于分別辦理的,分別答復;

    (二)屬于會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后答復;

    (三)答復文件(或者辦理意見)應當經本單位領導審定,

    以正式公文發送,其中,答復文件還應當按規定格式復制成電子文件送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

    (四)答復內容和辦理意見有保密要求的,應當按涉密文件的規定進行標注。

    第十六條  答復文件要觀點明確,針對性強,實事求是,行文規范,格式統一,并在辦文編號下方按如下要求標注:
   
    (一)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并用“A”標注;

    (二)所提問題列入年度計劃解決的,應當先予以答復,并用“B”標注;問題解決后再次答復;

    (三)所提問題列入規劃,將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規劃的有關情況予以答復,并用“C”標注;

    (四)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或者留作參考的,應當在答復時作出明確的說明,并用“D”標注。

    第十七條  答復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具體分工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綜合后按規定期限答復省政府辦公廳(屬于我市政府協辦的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同時抄送承辦單位各1份。

    (二)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其中屬于市政府主辦的,市政府辦公廳綜合其他協辦單位的意見后,將答復文件寄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各l份;屬于市政府協辦的,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辦理意見同時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承辦單位各1份。

    (三)  省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其中屬于市政府主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綜合其他協辦單位意見后,將答復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員(或單位)各1份;屬于市政府協辦的,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辦理意見同時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提案委和承辦單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后,將答復文件直接寄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各1份,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2份、市政府辦公廳2份、協辦單位各1份。

    (五)市政協提案,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后,將答復文件直接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員各1份(黨派、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寄送3份),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廳2份、市政協提案委員會5份、協辦單位各l份。

    (六)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政協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協辦單位在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的同時,抄送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各1份。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期限答復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

    (一)  由市政府辦公廳分送有關單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市政府辦公廳轉辦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辦復意見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綜合督查處建議提案處承辦),由市政府辦公廳在交辦單位的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在其規定期限內答復)。其中,屬于會同辦理的,協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個別建議、批評和意見問題較復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廳,并向領銜提出建議的代表說明情況,但最遲應當在6個月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三)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當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復。其中,屬于會同辦理的,協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2個月之內將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提出提案的委員(單位)說明,并向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和市政府辦公廳報告,但最遲應當在當年10月底之前答復。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市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應當報告交辦單位,在交辦單位重新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  主辦單位向建議人、提案人寄送辦理答復文件時,對其中的領銜代表,應當附上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1份(對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2份),征詢對本單位辦理該建議、批評和意見(或提案)的意見。

    第二十條  建議人、提案人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視察過程中對辦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具體反饋意見后2個月內重新研究辦理和答復,或者主動約請建議人和提案人當面溝通解釋,協商辦理。

第五章  總結檢查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總結檢查,及時發現、認真改進薄弱環節,不斷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有關部門以及市政府辦公廳的聯系溝通,保證辦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年完成本年度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工作任務之后,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總結辦理工作,并協助交辦單位做好評選優秀建議、批評和意見(或提案)的工作。其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件數(含主辦、協辦)達到10件以上的承辦單位,應當擬出書面總結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同時抄送交辦單位1份。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承辦單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溝通指導,及時掌握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承辦單位交流經驗和學習培訓;同時,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考核,促進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承辦單位要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一)沒有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

    (二)辦理答復文件質量差,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草率應付、馬虎了事的;

    (三)接辦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后對交辦單位確定的承辦單位有異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貽誤工作的;

    (四)遺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交辦件的;

    (五)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答復又不及時說明理由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文秘工作  建議  提案  細則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3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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