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改革內地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0號)要求,結合我市駐港澳地區機構的實際情況,現就改革我市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由市外經貿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編委辦、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協助,實施改革我市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具體工作。
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所屬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情況進行摸查,于2004年2月29日前將有關情況報市外經貿局(合作處)。
三、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所屬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進行清理和脫鉤工作,對經營運作正常的企業應為其構筑內地投資母體,未經批準的要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對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應依據當地法律和內地有關規定予以撤銷,并妥善處置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關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脫鉤工作,原則上應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將有關脫鉤工作情況以及改革后駐港澳地區“窗口公司”新的股權證書復印件報市外經貿局(合作處)。
四、關于香港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模式的改革問題,由市政府作專題調研,以確定其內地投資主體以及理順產權關系等。
五、市委組織部和市外經貿局負責與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進行商洽,確定我市駐港澳地區企業的重點聯系企業,并確定今后我市駐港澳地區企業外派常駐人員的管理辦法。在新的外派常駐港澳地區人員管理辦法未出臺以前,有關手續暫時仍按現行的程序辦理。
主題詞:經濟管理 駐外企業 改革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04年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