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工作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碰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經委反映。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大力推進我市實施名牌戰略,提高我市企業產品的品牌形象、國際知名度和核心競爭力,優化我市產業結構,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我市經濟發展后勁,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提出本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發展目標
名牌是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商標、產品。名牌的實力和水平是企業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綜合體現,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志。名牌不僅可以帶動一個企業的發展,同樣也可以帶動整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的騰飛。實施名牌戰略,對于提高我市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企業整體素質,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優化、重組和升級,有效提高我市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名牌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以創新為動力,通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培育、發展、宣傳、保護、扶持廣州名牌,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升級,提高我市商標、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增強我市經濟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特別是提高我市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推動我市經濟跨越式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05年,以各行業龍頭企業和大企業集團為重點,鑄造一批廣州名牌(著名商標),并形成若干個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的數量顯著增加。
到2010年,我市形成一批在國內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的廣州名牌(著名商標),以及一批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家重點支持和發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并形成一批擁有國際和國家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
二、加強領導與組織協調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實施名牌戰略的宏觀指導。
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是市政府實施名牌戰略的領導和協調機構,由市政府領導主持,聯席會議成員由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市經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審定全市實施名牌戰略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部署各成員單位實施名牌戰略的各項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名牌戰略工作的實施;擬定我市實施名牌戰略和培育、發展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研究解決我市在實施名牌戰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在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明確職責,加強分工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名牌戰略的實施。
(二)制定名牌戰略發展目標,落實組織實施工作措施。
實施名牌戰略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項緊迫而又長遠的工作。要著眼于全局,立足于市場,實施企業和產品發展全方位、多層面的戰略和戰術,共同推進。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要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我市發展名牌的總體目標。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制定實施名牌戰略工作計劃和戰略措施。各區、縣級市和有關部門也要從實際出發,把實施名牌戰略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發展,積極做好推進實施名牌戰略各項任務的組織落實工作。
(三)運用各種扶持政策,推動名牌戰略實施。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發揮各自的優勢,扶持和推動名牌產品企業的發展,市經委、科技局、商業局、旅游局、農業局、外經貿局等部門要把各項專項資金等資源的分配,向名牌企業傾斜。要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大中型名牌企業,通過聯合重組、合資合作、股票上市、股權置換、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加快名牌的創建;要鼓勵企業以自有品牌出口,充分利用國家、省、市有關品牌出口的扶持和發展政策,促進企業加快開拓國際市場。要加快推進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獎勵基金,以市政府的名義對獲得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和馳(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獎勵。
三、以企業為主體,加大引導和培育力度
(一)企業是創名牌的主體。
創名牌的基礎在企業。要立足于企業的發展和提高綜合競爭力,積極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品牌意識,充分認識創名牌的意義,把實施名牌戰略擺上議事日程,全面分析自身創名牌工作的現狀,以市場為導向,從企業的實際出發,按照“一品一策、一品一方案、一品一責任人”的原則,靈活運用品牌延伸戰略、借船出海戰略、優選集中戰略、核心技術戰略、商標戰略、資本運營戰略、OEM戰略、品牌全球化戰略等“八大戰略”,落實實施方案及責任制,進一步創新品牌,提高質量,增創優勢,以實施名牌戰略進一步加快企業發展。
(二)做好創名牌的基礎工作。
引導企業把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和完善企業管理作為創名牌的重要基礎工作和根本途徑。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進現代管理思想,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品牌經營能力;鼓勵企業積極采用科學質量管理方法,大力推行ISO9000等先進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并結合企業實際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質量改進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科學先進的產品標準體系,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支持企業按照國際標準組織生產,研究和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開拓國際市場,推進名牌產品企業的國際化進程。企業要積極采用科學的計量管理方法和先進的計量檢測手段,完善計量檢測體系。
(三)整合企業的品牌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
商標在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中居于極其重要的地位,注冊商標是名牌的通行證。商標是品牌的標志和名稱。企業不僅要在國內注冊,還要在國外主要出口國家及地區進行商標注冊,同時,盡快以企業的名稱或商標在國際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各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實現企業名稱與商標名稱的統一,在更高的層次上整合企業的品牌資源,鞏固和強化自己的品牌,充分利用名牌的無形資產,提高市場知名度,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以優質服務為支撐,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搞好行業協會的雙向服務,大力培育實施名牌戰略服務體系。
在新的形勢下行業協會要樹立全社會管理的觀念,把工作延伸到社會全行業,把實施名牌戰略作為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內容,為全社會、全行業實施名牌戰略提供全方位服務,以整個行業的力量打造行業品牌,帶動一大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為此,要以做好“雙向”服務工作為重點,在企業與政府之間承擔起橋梁和紐帶作用。以專業化、市場化為原則,培育以品牌宣傳、名牌產品推介、資金融通、技術咨詢、標準制定、質量檢測、人才培訓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服務體系,大力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為廣州名牌產品的創立、發展、壯大提供多層次、多功能、多渠道的服務。
(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和協調電臺、電視臺、報紙、刊物等新聞媒體,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有關政策和信息,推動名牌戰略的實施,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品牌宣傳策劃,擴大廣州名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引導群眾識別和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設立廣州名牌專欄,重點介紹名牌戰略、名牌產品、名牌政策、名牌信息、名牌企業網站,集中宣傳、推廣我市名牌。
(三)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為實施名牌戰略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維護經濟秩序是政府推進名牌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要協調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合作,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針對重點問題,依法嚴打,標本兼治,堅決糾正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從根源上杜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發生。質監、工商、藥監、衛生、農業、商業、知識產權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分工,進一步完善統一的打假協調機制,嚴厲打擊各種假冒名牌產品的行為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大對商標和名牌的保護力度,為企業推進名牌戰略建立一個良好、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五、以規范管理為核心,做好名牌的評價認定工作
(一)完善對名牌的評價認定工作。
工商、質監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評價標準與認定辦法,進一步做好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的推薦工作和廣州市著名商標、廣州市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工作。按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分工要求,有關單位要積極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廣州市著名商標、廣州市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體系,力求使對名牌的評價與認定能夠規范企業的市場行為,加強企業的質量、技術和管理工作,發揮引導和示范作用。名牌的評價認定要堅持企業自愿申報、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市場評價為主的原則、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和動態評價、不搞終身制的原則。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護機制。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力度,依法查處、取締和關閉技術工藝落后、質量低下的產品和企業。各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能制定有關規定,加大對商標和名牌的保護力度。
(三)加強名牌管理,維護名牌形象。
對名牌及著名商標進行跟蹤動態管理,強化名牌評定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名牌和著名商標的聲譽與價值。對嚴重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及出現其他重大違規問題的,按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取消其廣州名牌和著名商標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六、以名牌效應為動力,提高產業和地區競爭力
(一)扶持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
鼓勵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生產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做大做強,迅速成為行業龍頭,發揮帶動作用。要以品牌和資產為紐帶,加快資產重組和生產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擁有名牌稱號或著名商標的企業建立多元化的產權結構,與國際大企業合資合作,吸引戰略投資者加盟。支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開展資本經營,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名牌的金融服務,推動銀企合作。
(二)依托廣州名牌,加快優化我市產業結構。
利用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掌握的資金、技術和市場優勢,引導中小企業為大企業配套,并向“高、精、尖、專”方向發展,形成大、中、小企業有機結合、專業分工的企業組織結構。引導擁有名牌或著名商標的企業進入我市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發揮名牌的帶動作用,促進社會資源向優勢產品、優勢產業和重點發展領域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名牌生產企業在產業鏈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改造提高傳統支柱產業,提高我市支柱產業和重要行業的產業化組織程度。
(三)運用名牌效應,構筑我市的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凝聚力。
在打造和推介廣州名牌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樹立我市產品、行業和地區的良好整體形象。要通過市場化和社會化方式運作,充分利用名牌效應,促進形成產品、企業品牌與區域行業品牌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產品、企業、行業和地區的知名度,加快我市各地特色經濟的發展,提高對國內外技術、資本等資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廣州名牌和著名商標對全市經濟的發展產生更大作用。
附件:1廣州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2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附件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對廣州市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廣州市名牌產品的評價,推進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提高我市產品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產品的知名度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及《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名牌產品是指由本市企業組織生產、擁有自主品牌和知識產權、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較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
第四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負責,在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由市質監局、市經委、市計委、市外經貿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業局、市農業局、市地稅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藥監局、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旅游局、市統計局、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市消費者委員會、市質量管理協會、市質量檢驗協會、市標準化協會、市計量學會等市直部門和有關社團、專家等組成,負責擬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和評價實施細則(包括工業類、農業類等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負責對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主要負責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每年依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方案,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后,評價工作結束,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廣州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九條各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相關類別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廣州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由本市企業生產,申報產品正式批量生產時間不少于三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企業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近三年內企業經濟發展穩定;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產品質量長期穩定,近三年內未被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企業質量、衛生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較高。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無知識產權的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近三年內,有被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出產品質量問題、出口產品有檢驗不合格記錄或因重大質量問題遭索賠的;
(四)近三年內發生產品質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內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群眾投訴污染擾民和受環境行政處罰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并以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三條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資產損益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四條 不同產品評價方案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公布開展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廣州市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廣州市名牌產品申請表》,按評價實施細則規定的申報條件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并在規定期限內報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
第十七條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應當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上報;材料不全的,應明確告知企業所缺材料,退回企業補充。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符合條件的材料統一報送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的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九條各專業委員會按照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產品評價方案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本專業的廣州市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后,提交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廣州市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以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廣州市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州市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從頒證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企業可以重新申請。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廣州市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廣州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獲得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可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的評選。
第二十七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廣州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衛生、安全等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產品質量波動較大、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企業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等,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對暫停該稱號的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可向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申請復審,若復審合格,企業可繼續使用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若復審不合格,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撤銷該產品的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屬質量標志。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參與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廣州市名牌產品稱號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廣州市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一條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廣州市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經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通過,由廣州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引導企業實施廣州商標發展戰略,爭創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廣州市著名商標,是指在廣州市具有較高市場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廣州市商標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不限額、不分企業性質、不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著名商標認定實行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相結合,以集中認定為主。
第六條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認定和管理著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著名商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注冊商標或外國企業(含自然人)在中國注冊并許可廣州市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商標;
(二)商標持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質量優良,并保持穩定;
(五)商標所有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
第八條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利潤、稅收等)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發展良好;
(二)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三)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注冊或使用;
(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較大;
(五)“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主要商標;
(六)近三年獲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的商標;
(七)高新技術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八)獲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使用的商標。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自然人身份證的原件);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如有變更、續展、轉讓的,還須提交國家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原件;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銷售量、營業額的情況(須提交企業財務報表);
(五)商標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額的證明材料(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區域(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商標使用商品主要經濟指標的同行業排名證明;
(九)該商標使用的商品獲獎情況的證明;
(十)市工商局認為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工商局對已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征詢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工商局對初審予以認定的商標在《廣州日報》公示。
第十四條經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局在《廣州日報》上發布認定公告,并核發證書。不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告知不認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據,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刊登著名商標公告及制作證書、牌匾的費用由獲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申請人負責。
第十六條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有效期滿需保留“廣州市著名商標”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十八條獲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薦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獲認定為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自然為廣州市著名商標。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與著名商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市工商局依托經濟戶口管理系統和企業信用監督網絡,對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監控,進行信用累計,實行誠信公示,促進和規范著名商標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著名商標的所有人,應當依法使用商標和加強商標管理、保護,提高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第二十二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州市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轉讓其著名商標的,應當報市工商局批準。
第二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其商標注冊及企業注冊登記事項或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核準變更或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超出該商標認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四)轉讓著名商標不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州市工商局注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標所有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被撤銷著名商標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 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著名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著名商標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受下列保護: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隨時投訴,隨時受理,隨時發現,隨時查處。
(二)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的商品視為“知名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保護。
(三)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內,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著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后核準的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可以向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爭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抄告全國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五)著名商標的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幫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提供幫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經濟管理 名牌△ 意見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