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3〕44號
印發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勞動社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若干意見
為妥善解決本市國有困難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2〕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經按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可按本《意見》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參保),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因經營困難已停產1年以上的;
(三)授權經營機構已經正式行文,企業開始實施關閉破產的;
(四)企業嚴重虧損,連續虧損3年以上,資產負債率80%以上,近年內扭虧無望,瀕臨破產的;
(五)企業因經營困難已半停產3年以上,其主營業務銷售收入或產值近3年每年遞減30%以上,并連續兩年較大虧損的。
二、有關部門界定困難企業時,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優先界定:
(一)退休人員人數超過在冊職工人員總數的;
(二)本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的。
三、困難企業的審核程序。
(一)由企業提出申請;
(二)企業的上級部門逐級審核;
(三)由歸口委、辦、局提出意見并會國資管理部門核準。
四、經困難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可以按下列辦法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但其參保辦法一經確定,半年內不得無故變更。
(一)可以單獨組織全體退休人員按一次性或分月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的辦法參保。
(二)無法同時為全體退休人員參保的,允許部分退休人員先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本市現行規定一次性繳納相應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其余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一起仍按本市現行規定參保。
按上述規定參保的困難企業,應制定具體參保方案,并報企業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批準。
(三)困難企業除統一按現行規定為退休人員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外,可以組織在職職工按規定的標準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及繳納半額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在按此種方式參保期間在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并累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單位繳費部分不劃撥在職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
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控股主體應幫助所屬困難企業解決退休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問題。困難企業選定本《意見》規定的參保辦法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控股主體必須負責解決不低于所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所需1/3的資金。有關單位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籌資: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可將國有資產收益中留給企業安排使用的部分,優先用于困難企業繳納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
(二)經市政府確認的解困轉制國有企業,可在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返撥專款中優先安排用于繳納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控股主體的其他資金資助。
(四)其他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議定的籌資辦法。
六、困難企業因資金不足,不能按規定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時,可先行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七、本《意見》自試行之日起3個月內,符合《意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困難企業一次性繳交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仍按2002-2003社會保險年度的標準執行。
八、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自2003年9月1日起試行,至2008年6月30日終止執行。
主題詞:勞動 醫療 保險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