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問題的通知(已失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3〕28號
關于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進一步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的精神,完善我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含其他革命傷殘人員)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機制,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政府《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屬企業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比照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頒發的《廣州市企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穗文〔2001〕6號)執行。市屬單位的由本單位按每人5??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繳交醫療統籌金,市財政另補貼1萬元,統籌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如單位被撤銷、破產、歇業的下崗人員,其醫療統籌的費用也按上述做法,由主管部門或投資(控股)主體負責解決,并按照《廣州市企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和市公醫辦、市委組織部、市委老干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廣州市企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市醫辦〔2001〕2號)管理和使用。今后企業新增加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按此辦法執行。
二、在本通知執行前已失業的市屬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參加醫療統籌的費用由財政全額負擔。具體辦理程序為:持本人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失業證》連同一張小一寸近照,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和在鄉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孤老烈屬、在鄉孤老復員軍人等優撫對象的醫療仍按原辦法解決,待新的政策出臺后,再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市屬企業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證的領取,由主管部門或投資(控股)主體憑繳費回單,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小一寸近照一張,統一到市公醫管理部門辦理。
五、市屬企業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按處級干部醫療待遇統籌管理。如享受廳(局)級待遇的,需由上級組織部門出具證明后按廳(局)級醫療待遇辦理。
六、市屬企業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參加醫療統籌,從2003年6月開始登記、繳費,2003年8月1日開始實施。
以上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各區、縣級市可參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五日
關于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問題的通知(已失效)
2003-08-26
來源:
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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