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57號
印發《辦理信訪事項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辦理信訪事項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辦理信訪事項規定
為規范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信訪工作,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信訪事項的受理
(一)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應根據法定職責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級政府、本部門的信訪事項受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以方便群眾信訪,接受社會監督。
(二)信訪人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各級政府設置的信訪部門,或者直接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和訴求。符合受理范圍的,有關部門應當受理。
(三)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2.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向有關機關提出。
3.對屬于本級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政府決定。
4.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下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四)政府工作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
1.直接收到信訪事項的,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2.收到由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同時抄送給轉送、交辦該信訪事項的信訪部門。
3.對屬于本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
(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信訪事項,由首接信訪的部門協商相關部門受理;受理有爭議的,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部門。
(六)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政府工作部門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政府工作部門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政府或者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門受理。
(七)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者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二、信訪事項的辦理
(一)信訪事項由受理的政府工作部門辦理;屬政府受理的,可由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門承辦。
(二)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三)辦理信訪事項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依法及時妥善處理。
(四)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包括開展信訪調查、提出辦理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和督促執行等。
1.開展信訪調查。辦理部門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組織調查核實。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2.提出辦理意見。辦理部門以信訪調查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辦理決定。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3.書面答復信訪人。辦理部門作出信訪事項辦理決定后,必須以書面的方式答復信訪人。
屬上級機關或信訪部門交辦的,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報告辦結情況。
4.督促執行。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信訪辦理決定應當執行,屬辦理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由辦理部門落實;涉及其他單位的事項,由辦理部門督促、責令有關單位限期執行。
(五)辦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指定聯系人與信訪人溝通,為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處理進展等相關事項提供便利。
(六)信訪復查與復核
1.信訪人對辦理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2.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3.信訪人申請信訪復查或者復核,如果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政府工作部門,復查或者復核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復查或者復核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復查或者復核機關是上一級人民政府。
4.對信訪人向市政府請求信訪復查、復核的申請,在省信訪復查、復核具體操作辦法出臺之前,暫由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受理,指定相關部門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由市法制辦進行法律審查后,信訪局報分管信訪工作的市領導審批,答復信訪人。
省信訪復查、復核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后,按省的規定處理。
三、信訪事項的督辦
(一)各級信訪部門要加強對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的督促檢查,認真履行督辦職能,促進信訪事項的處理落實,提高辦結率,有效減少越級訪和重復訪,切實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
(二)信訪部門發現信訪事項辦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三)督辦的形式可區分不同情況,采取電話催辦、發函催辦、情況通報、派人調查、要求辦理部門說明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等。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應及時向政府領導反饋督辦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辦理部門收到信訪部門發出的督辦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辦理情況;未采納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信訪部門對多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或多次督辦仍處理不力的單位,可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在一定范圍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六)信訪部門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建議。
四、辦理信訪事項的紀律
(一)各級信訪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中,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二)各級信訪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三)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各級信訪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辦理信訪事項,違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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