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27號
印發《廣州市著名人物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著名人物檔案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檔案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廣州市著名人物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州市著名人物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人物(以下簡稱名人),是指在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領域作出過重大貢獻或產生重要影響的歷代廣州籍或在廣州境內工作活動過的非廣州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擔任過副市級以上(包括副市級) 黨政領導職務或相當級別的領導人;
(二)授予中將以上軍銜或擔任過正軍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廣州籍軍官;獲中央軍委英模稱號的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著名軍人;
(三)擔任院士、獲得國家級專家稱號或在科學技術(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文學藝術、衛生、教育等領域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
(四)獲得全國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等國家級榮譽稱號的著名人士;
(五)市政府授予的“廣州市榮譽市民”;
(六)在重大國際比賽中獲得獎牌(或成績在前三名內)的著名人士, 以及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運動員、教練員;
(七)具有重要影響的企業家;
(八) 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的民間藝(匠)人;
(九)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
(十)有名望的廣州籍華僑領袖及外籍華人;
(十一) 長期在廣州地區生活、工作, 有重要影響的外國人;
(十二)在歷史上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名人檔案,是指名人在其工作、學習、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名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名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條 廣州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的名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廣州市檔案館設名人檔案庫,負責對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
第六條 市政府、市檔案館對在名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捐贈名人檔案的組織或個人,應依據《檔案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名人檔案、資料收集的范圍:
(一)反映名人經歷或有直接關系的材料:如傳記、回憶錄、信函、 日記、譜牒、證書、證章等;
(二)反映名人職務、社會活動方面的材料:如職務任免文件、文章、報告、演講稿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及著作手稿、研究成果、字畫作品等;
(四)社會對名人評價的材料:如社會對名人的研究、評價、紀念文章、專著、回憶性材料等;
(五) 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照片) 制品、電子文件及實物;
(六)名人口述的歷史資料;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保管名人檔案的范圍已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名人檔案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贈、寄存、征購、購買等形式。
(一)市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部門依據國家規定,收集、整理并向市檔案館移交名人檔案。
(二)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捐贈、寄存或出售名人檔案、資料。
(三)對其他檔案館、有關部門保存的名人檔案進行復制、交換復印件、復制品或目錄。
(四)對散存在市內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第九條 收集名人檔案、資料應填寫交接清單,一式二份,交接雙方履行簽字手續,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名人檔案的整理須遵循名人檔案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反映名人工作、學習和生活的真實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條 市檔案館應組成專家組,對收集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并以每個名人為單位,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與方法,對名人檔案進行分類、編目。
第十二條 市檔案館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保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先進設備,科學保管,保證名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三條 市檔案館應定期檢查名人檔案的保管狀況,對破損檔案及時修復或復制。
第十四條 市檔案館應建立名人檔案的統計制度,每年對名人檔案的接收、借閱等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
第十五條 向市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名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及其法定繼承人,有權了解名人檔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況,對該檔案享有優先、免費利用權,并可對名人檔案中屬于個人隱私等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保密或限制利用意見,檔案館應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捐贈者、寄存者要求保密或限帝0利用的,市檔案館應嚴格按照接收、捐贈手續或寄存協議,在對外提供利用時進行保密或限制利用;上述手續、協議中無明確保密或限制利用條款,且不屬于個人隱私的,市檔案館應按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 組織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名人檔案。
第十八條 利用名人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利用者不得拆取卷內文件,不得在文件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畫和剪裁。
第十九條 名人檔案的利用形式:
(一) 向利用者提供名人檔案;
(二)與有關單位或個人聯合開展名人研究;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他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咨詢與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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