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函〔2013〕9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3〕186號)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反映。
廣州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為科學、規范、有序、高質量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3〕18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標和任務
全面掌握我市現存國有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保存狀況、保管權屬和使用管理等情況;總體評價可移動文物保護現狀,為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建立、完善可移動文物認定體系;建立、完善可移動文物檔案和可移動文物名錄;建立、完善基于現代信息技術的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臺,為文物的標準化、動態化管理創造基礎條件;建立可移動文物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現文物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范圍。
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等各類國有單位所收藏保管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經認定和在普查中新認定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市屬國有單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市級普查機構完成,區(縣級市)屬國有單位文物普查工作由區(縣級市)的普查機構完成。駐穗的中央和省屬國有單位、人民解放軍及武警部隊文物普查工作另有安排,不列入我市普查工作的范圍。
(二)普查內容。
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含1949年),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年以后,由博物館、紀念館收藏登記的藏品,列入國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鑒定標準》目錄的作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普查登錄信息包括:文物名稱、類別、級別、年代、質地、外形尺寸、質量、完殘程度、保存狀態、包含數量、來源方式、入藏時間、藏品編號、收藏單位名稱等14項基本指標項,11類附錄信息、照片影像資料以及收藏單位主要情況等。普查信息的采納、登記、檔案建立和保密必須嚴格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和要求進行。
普查不改變文物權屬現狀。
三、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一)按照國發〔2012〕54號、粵辦函〔2013〕186號的要求,市政府成立廣州市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普查領導小組,具體名單另文印發),負責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普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普查辦)設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普查的日常工作。相關普查工作結束后,市普查領導小組自行撤銷。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相應成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二)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國有單位普查登記、文物信息采集、登錄和文物認定,普查檔案建立、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等,均以區(縣級市)為基礎。區(縣級市)普查機構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納入各級普查范圍的全部國有單位清單(含駐穗的中央及省屬、市屬國有單位)。
(三)市屬各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廣泛動員和組織本系統或本轄區國有單位認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將相關國有單位名錄及相關信息匯總到本級文物主管部門。全市各級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行業系統的領導機關、牽頭單位以及重點文物收藏單位要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
四、普查的經費保障
我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區(縣級市)政府分別負擔,分別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各有關部門可移動文物普查登記中所產生的費用由本單位負責。各區(縣級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合理調配,確保普查經費、設備和人員到位,要加強財務管理,保障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普查的時間、步驟和要求
根據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此次普查從2012年10月開始,到2016年12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為工作準備、普查實施和驗收匯總三個階段進行。我市的普查也相應分三個階段,并適度調整。
第一階段:2013年1月—2013年7月。主要任務是市、區(縣級市)政府組建普查領導小組和普查隊伍,落實工作經費,編印普查工作手冊,組織開展培訓。
第二階段:2013年8月—2015年9月。主要任務是開展文物調查采集和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完善我市可移動文物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各普查機構對所負責地域內的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調查,填寫相關登記表,做好數據和相關資料的采集和登記工作等。對普查紙質文本的內容進行計算機錄入,并保存和備份普查數據。各區(縣級市)普查辦要及時匯總普查數據,在文物普查信息登錄系統平臺上登錄,并認真審查復核,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階段:2015年10月—2016年9月。主要任務是數據、資料匯總和驗收,并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辦對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逐級進行整合、匯總和審核、驗收,形成我市普查成果,并報省普查辦。
六、普查數據和資料管理
各區(縣級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準確地填報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機構開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普查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履行保密義務。全市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成立數據維護專門機構,建立制度,對各單位報送的文物數據嚴格管理,確保收藏單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