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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2-1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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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地震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13日

廣州市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災害事件、周邊地區波及我市的地震災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

  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指揮、部署、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4.2分級負責

  根據地震災害的嚴重程度,由市或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1.4.3綜合協調

  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廣東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共同開展我市抗震救災工作。

  1.4.4屬地管理

  市、區(縣級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轄區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駐穗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救援隊伍或救助團體,要服從當地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指揮。

  2 組織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經市政府批準,市防震抗震救災工作聯席會議立即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總指揮: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廣州警備區分管領導、市應急辦主任、市地震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地震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建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局、審計局、外辦(港澳辦)、規劃局、城管委、工商局、林業和園林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民防辦、金融辦、臺辦,團市委,市應急辦、氣象局,廣州海事局、廣州警備區、武警廣州支隊、市紅十字會、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市地鐵總公司、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負責全市防震減災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市指揮部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辦理市指揮部文電,起草相關簡報;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協助做好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糧、油的應急供應和儲備管理;做好防震抗震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等投資管理工作。

  (3)市經貿委:負責協調有關商業企業做好肉類、食糖、食鹽、藥品的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4)市教育局:負責地震災害發生時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啟動應急通信系統;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損毀的通信、網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協調有關單位盡快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備;組織開展防震抗震救災科研項目攻關及成果應用工作。

  (6)市地震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負責匯總地震震情速報,開展震區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組織震情趨勢會商,提出震情趨勢判斷;協助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

  (7)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災區公安機關維護地震災區現場治安;實施警戒和保護,做好災區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8)市監察局:負責監察相關單位及人員抗震救災職責履行情況,調查處理抗震救災違紀、違規問題。

  (9)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0)市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11)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的使用。

  (1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技校師生安全管理和應急疏散;妥善解決技校學生就學問題;開展技校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13)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次生地質災害排查,加強監測預警,防范次生地質災害。

  (14)市環保局: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組織開展災后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時有效處置環境污染事故;負責工業廢物、有害廢物的無害化處理。

  (15)市建委:負責組織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施工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處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督促在建房屋建設和市政工地相關人員安全撤離或轉移;指導災區做好城市道路設施及有關公共設施的搶修工作。

  (16)市交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相關管養單位搶修管轄的損毀交通公路設施,在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志;協助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手續,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7)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負責污泥的處理。

  (18)市農業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9)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及時、準確報道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抗震救災法規、政策及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工作。

  (20)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對災區進行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負責醫療垃圾的無害化處理。

  (21)市審計局:負責救災資金、物資使用審計。

  (22)市外辦(港澳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港、澳公民及法人在廣州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置工作。

  (23)市規劃局:做好災后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督促災區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實施。

  (24)市城管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級市)城管部門開展城市環衛基礎設施的搶修;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建筑廢棄物處置和動物尸骸無害化處理。

  (25)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災區市場穩定;改進登記注冊工作,支持災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參與抗震救災。

  (26)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組織協調修復損毀的林業和園林生產設施,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林業和園林恢復重建工作。

  (27)市質監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

  (28)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加強災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災區食品、藥品安全。

  (29)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地震災害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30)市旅游局:負責協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導旅游企業抗震救災及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31)市民防辦:負責組織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民防設施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協助處置各類次生災害及特殊建筑物搶險;協助組織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的搜救工作。

  (32)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協調、處置災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33)市臺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臺灣地區居民及法人在廣州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34)團市委:負責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36)市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災區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37)廣州海事局:負責協調開展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38)廣州警備區:根據市指揮部的申請,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39)武警廣州支隊: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40)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做好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41)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市地鐵總公司:負責組織所轄鐵路沿線路域范圍內地震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鐵路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運輸暢通;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的運輸工作。

  (42)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負責搶修通訊基礎設施工程,保障災區通信暢通。

  (43)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募集、接受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2.2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

  2.3專家組

  市地震局成立地震應急工作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地震事件分類

  地震事件分為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3.1地震災害事件

  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壞程度劃分為4個等級。

  3.1.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發生在我市6.0級及6.0級以上地震。

  3.1.2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發生在我市5.0—5.9級地震。

  3.1.3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發生在我市4.0—4.9級地震。

  3.1.4一般地震災害事件(Ⅳ級)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發生在我市3.0—3.9級地震。

  3.2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地震謠傳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3.2.1地震謠傳事件

  出現地震謠言,對我市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3.2.2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轄區以外,省內發生6.0級及6.0級以上地震,或者省外發生7.0級及7.0級以上地震,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地震事件。

  4 運行機制

  4.1監測預測

  4.1.1監測報告

  各級、各類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市地震監測中心對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并進行震情跟蹤。

  4.1.2預測預防

  市地震局負責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觀測數據,根據地震趨勢會商意見,做好震情跟蹤監測、預測和群測群防工作,逐步推進建(構)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加強防護,平息地震謠言,維護社會穩定。

  4.2應急處置

  4.2.1信息報告

  (1)震情速報

  我市境內發生2.5級以上(含2.5級)地震,市地震局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報告,并通報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與此同時,收集震情資料并進行分析處理,密切監視震情發展,研判地震發展趨勢并提出意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2)災情報告

  啟動應急響應后,市民政局會同地震局等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時報送市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災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信息報告市指揮部;教育、公安、司法、建設、交通、水務、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管、通信、電力等部門要及時將相關災情報告市指揮部。發現港澳臺人員或外國籍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報告市外辦、臺辦,市外辦、臺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4.2.2先期處置

  災區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按照市指揮部的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提出援助請求。

  4.2.3震區監測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市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數據分析工作隊伍,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提出判定意見;加密震區監測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2.4響應啟動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范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IV級4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響應命令,在廣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及有關部門。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根據省政府發布的響應命令,在省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及有關部門。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市政府決定啟動響應后,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市指揮部經市政府同意,報請省指揮部支援,并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4)IV級響應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災區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災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市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在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可根據因災死亡人數及災害損失情況,按需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4.2.5現場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區區(縣級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災情及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4.2.6社會動員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捐贈和援助。

  4.2.7應急終止

  地震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降低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4.3恢復重建

  4.3.1制定規劃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較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一般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計劃。

  4.3.2調查評估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調查。市地震局、建委、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包括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等。

  4.3.3征用補償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單位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損毀、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4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4.4.1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響應

  事件發生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地震謠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地震局、應急辦對地震謠傳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1)地震謠傳事件發生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政府迅速組織地震、宣傳、公安等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實,盡快平息地震謠傳,嚴防事態擴大。

  (2)市地震局迅速收集、匯總地震謠傳對社會的影響情況,并及時報告市政府。如地震謠傳擴散迅速,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應立即會同宣傳、公安等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地震謠傳影響地區,指導和幫助當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謠傳。

  (3)公安部門要嚴肅追查謠傳來源,依法處理謠傳散布者,全力阻止謠傳的擴散。

  地震、宣傳、公安等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盡快穩定社會秩序。

  4.4.2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應急響應

  市政府負責組織對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災工作的支援,視地震對我市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1)市地震局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

  (2)市民政局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災情。

  (3)市應急辦負責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各類搶險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對災區進行支援。

  (4)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負責組織開展我市支援災區抗震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

  5 應急保障

  5.1制度保障

  5.1.1地震應急預案

  建立健全覆蓋鎮(街)和社區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并定期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鎮(街),制定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交通、鐵路、水務、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

  5.1.2專家咨詢制度

  制定專家咨詢制度,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專家儲備庫,為抗震救災提供智力支持。

  5.1.3信息發布制度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按規定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根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相關部門可適時向社會發布抗震救災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5.1.4地震應急科普宣教制度

  各級地震部門、教育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將地震應急科普宣教工作常態化,大力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教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逃生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教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要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地震安全教育。

  5.1.5應急監督檢查制度

  市地震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5.2隊伍保障

  5.2.1搶險救援隊伍

  市及區(縣級市)政府地震、公安、安全監管、衛生、交通、水務、電力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搶險救援隊伍建設,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要建立健全搶險救援隊伍之間的應急聯動協作機制,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5.2.2志愿者隊伍

  市及區(縣級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共青團組織和社會基層組織要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5.3物資保障

  市、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和裝備儲備調度網絡,通過新建、改擴建物資儲備庫或依托國家物資儲備庫,與物資生產、儲備運輸、商品流通單位和企業建立救災物資供儲協議,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后勤保障。

  5.4避難場所保障

  市、區(縣級市)政府應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依托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要設置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5.5技術保障

  市、區(縣級市)政府應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實際的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并實施動態管理。健全信息收集、傳送、入庫渠道,完善災情信息處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資源共享、輔助應急指揮決策的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

  6 附則

  6.1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預案管理

  本預案報中國地震局和廣東省地震局備案。市地震局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6.3預案修訂

  本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1)成員單位職能發生變化,或在施行中發現重大問題和缺陷;

  (2)相關法律和法規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預案修訂工作由市地震局牽頭組織開展。

  6.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6.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地震應急預案(穗府辦〔2009〕6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2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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