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處理機制,提高廣州市應對核與輻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減輕核與輻射事故對公眾生命健康的危害,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廣州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核應急預案》、《廣州市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規定》、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 工作原則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堅持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快速反應,處置得當,以人為本,保護環境。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包括:
1.4.1 核事故應急狀態。因本市無民用核設施,本狀態指本市轄區外發生核事故(事件)影響本市,或者外市核設施乏燃料運往外省處置途經本市境內發生泄漏事故。
1.4.2 輻射事故應急狀態。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裝置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放射性污染環境事件。
(1)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
(2)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4)鄰近地區發生輻射事故影響到本市轄區。
(5)航天器墜落等對本市產生輻射影響。
2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Ⅰ級)輻射事故
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Ⅱ級)輻射事故
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2.3 較大(Ⅲ級)輻射事故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放射性物質泄露造成大范圍(江河流域或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2.4 一般(Ⅳ級)輻射事故
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環境放射性污染。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 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成立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助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應急辦、經貿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民防辦、氣象局和受影響區域或事發地的區(縣級市)政府等單位分管領導。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核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核事故應急狀態下,在省核管委統一指揮下,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輻射事故應急狀態下,按照統一部署,以市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和受影響區域或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的應急隊伍為骨干力量,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配合;發生輻射恐怖事件時,指揮各成員單位配合反恐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涉航天器墜落等對我市產生輻射影響時,配合國家和省做好處置工作。
3.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工作。主要職責:
(1)編制和修訂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建立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成員單位職責。
(3)跟蹤掌握事故信息,做好有關信息和指令的上傳下達。
(4)檢查指導和協調成員單位應急準備、搶險救援、信息報告、善后處理等工作。
(5)及時報告事故與應急救援信息。
(6)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組織專家咨詢會議。
(7)指導全市核與輻射事故救援培訓、演練和交流。
(8)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市屬新聞媒體對我市和涉及我市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等開展媒體報道、新聞發布、網絡輿論引導等工作。
(2)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應急監測、事故報告起草;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協調事故放射性廢物處理;協助公安機關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協調有關專業部門輻射應急力量應急支援。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期間的糧食儲備管理,組織協調儲備糧食調撥和供應,配合物價主管部門,加強重要商品物價監督檢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重要商品價格穩定。
(4)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5)市經貿委:負責組織應急期間的電力生產和供應,組織電力企業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協調對電力設施的搶修和維護,保障電網正常運行;負責協調有關商業企業和單位在應急期間做好相關生產生活物資和藥品的儲備動用及調運供應工作;配合做好市場供應,加強市場監管和調控。
(6)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順暢,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公眾進行信息發布。
(7)市公安局:負責維持疏導交通和實施道路管制,保障應急救援交通順暢;負責隔離和封鎖事故現場及消防救災、去污洗消,維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保護人員、救災物資安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8)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助災情調查統計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配合做好應急疏散安置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期間搶險救災資金和災民生產、生活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負責應急資金的保障;會同市民政局、市應急辦做好救災資金的分配、撥付、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10)市交委: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保障我市公路暢通和應急救援相關車輛優先通行。
(11)市水務局:負責保障應急期間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務設施正常運行,配合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進行檢測和處置。
(12)市農業局:負責應急期間本地農產品可能受到污染情況的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對受到污染的農田和農業用地土壤進行恢復。配合有關部門對可能受到核污染的農副產品等進行檢測并組織力量妥善處理。
(13)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協助開展應急期間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14)市衛生局:負責事故的衛生應急救援,以及傷員救護、受污染人員處理、受照射人員的劑量估算和健康檢測;對應急現場人員提出個人防護意見,對公眾受到的核與輻射污染所致劑量進行檢測和調查,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
(15)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藥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受污染情況的檢查。
(16)市民防辦:負責組織開展民防應急響應,根據指示及時發布警報信號;維護、開啟和封閉人防工程,為因災疏散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
(17)市氣象局:負責開展實時氣象監測,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氣象研判信息,預報、預測核與輻射擴散的氣象條件。
(18)受影響區域或事發地的區(縣級市)政府: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3.4 應急救援專家組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時,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抽調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持。
3.5 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圖
4 預警與預防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預警工作,做好空氣、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監測工作,對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圍進行研判分析。
市環保局加大核與輻射監管力度,積極推進核與輻射事故預警監測站點建設,加大投入正規化、信息化和應急常態化建設。
建立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核與輻射事故監測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各單位應加強對核與輻射事故可能引發、涉及敏感地區以及衍生、次生的社會事件的預測和控制,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送相關信息。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級別
在核事故狀態下,執行省核管委確定的核事故響應等級。發生輻射恐怖事件時,配合反恐部門應急響應。
輻射事故狀態下,根據事故級別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程序。
5.2 應急響應與程序
(1)Ⅳ級響應與程序
發生一般核與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匯總和核實事故信息進行判研,立即報告副總指揮,根據指示啟動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Ⅳ級響應指令,將事故情況通報應急響應單位。
按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各應急響應單位立即組織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下,各單位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應急專家研究處置措施,評估事故影響。
(2)Ⅲ級響應與程序
發生較大核與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匯總和核實事故信息進行判研,立即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根據指示啟動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Ⅲ級響應指令,將輻射事故情況通報應急響應單位。副總指揮組織參與應急響應單位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按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各應急響應單位立即組織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下,各單位和專家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評估事故影響。
(3)Ⅱ級響應與程序
發生重大核與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判研,對事故影響和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在省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啟動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Ⅱ級響應的指令,將輻射事故情況通報應急響應單位,總指揮組織應急響應單位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本市力量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按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各應急響應單位立即組織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下,各單位按職責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家組研究處置措施,評估事故對環境的影響。
(4)Ⅰ級響應與程序
發生特別重大核與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判研,對事故影響和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部署和指揮,啟動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Ⅰ級響應的指令,將輻射事故情況通報應急響應單位。總指揮組織成員單位領導和應急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本市力量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按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各應急響應單位立即組織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組織下,各單位按職責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家組研究處置措施,評估事故對環境的影響。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監測
環保部門組織應急環境監測機構立即啟動應急監測預案,應急監測隊伍立即前往事故現場,根據現場情況,立即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持續跟蹤監測,直至事故處置終止;及時將監測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協調上級輻射監測專業單位或提請部隊專業部門等提供技術支持。
6.2 應急監察
環保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立即制定應急調查方案,組織應急人員迅速開展事故排查,確定事故單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協調專業機構對事故現場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現場隔離、警戒和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6.3 現場管控
公安機關根據應急監測機構現場監測意見和放射性對人體的傷害特點,封鎖事故現場,組織疏散現場周圍人員;組織設置隔離帶和警戒,擺設輻射警示標志,實行交通管制;組織對受放射性污染物品、車輛、道路、建筑物等去污洗消;立案偵查和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6.4 醫療救護
衛生部門設立醫療衛生救援點,對現場的受傷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和衛生學處理,確定人員放射損傷程度,視情轉移至專科醫院進行治療,并協助環保部門進行人員受照劑量監測工作;必要時提請上級部門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
7 事故報告及信息發布
根據環保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要求,做好輻射事故報告工作。
7.1 報告時限及內容
(1)發生輻射事故或者發生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運行故障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在事發1小時內填寫初始報告,向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各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或者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運行故障報告,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公眾宣傳等外部應急響應工作。
(2)接到輻射事故報告或者可能引發輻射事故報告的部門,應當在事發2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環境保護部報告。
接到含Ⅰ類放射源裝置重大運行故障報告的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事發1小時內,將故障信息逐級上報至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
(3)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4)如果輻射事故的傷亡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2 信息發布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輻射事故信息的統籌;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發布按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負責。
(2)向社會發布信息要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和引起社會恐慌。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核與輻射事故信息。
8 安全防護
8.1 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輻射源的不同類型、核素和活度等情況,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2 現場及周圍群眾的安全防護
(1)根據輻射事故的級別、特點,疏散污染源周圍群眾,限制人員進入受污染區域。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防止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地理環境、交通道路情況和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方式,由當地政府或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9 應急終止和恢復行動
9.1 應急終止條件
(1)確認輻射事故已經得到控制,事故狀態已經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質已經得到有效控制。
(3)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已經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限值以內。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9.2 應急終止程序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專家建議,報請市應急指揮部批準應急狀態終止,并視情況報國務院、省政府、省環境保護廳或市政府核準,通報輻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環保部門。
(2)應急狀態終止后,根據省、市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到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9.3 后果評價與后期處置
應急終止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專家和當地環保部門應開展下列工作:
(1)評價所有應急日志、記錄和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評價應急期間采取的一切行動和措施。
(4)根據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現有應急預案和程序。
(5)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后一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經核準后,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市政府報告并抄送省環境保護廳。
(6)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組織專家對放射性物質污染地區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意見和建議。
(7)協調放射性廢物處置專業單位進行后續處置工作。
10 組織與培訓
在處置核與輻射事故過程中,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調配全市應急成員單位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實行統一調度、統一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加強輻射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污染事故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放射性物質污染公眾防護宣傳材料。
11 應急保障
11.1 隊伍保障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以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為骨干力量,組建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職責加強隊伍能力建設,配備應急必要的專業物資裝備,適時更新應急救援設備,建立信息共享、部門聯動機制,強化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證應急隊伍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的待命狀態。
11.2 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納入部門預算統籌解決。事故處理處置費用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特殊情況下,由輻射監管職能部門按程序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解決。
11.3 物資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監測與防護、醫療救治、搶險救災、去污洗消、交通運輸、通信等器材物資的儲備機制,儲備必要的各類應急物資和裝備。
12 監督管理
12.1 預案宣傳
預案實施后,市應急指揮部組織預案宣傳、應急隊伍培訓和演習,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核技術利用單位,結合各自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行政區域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2.2 預案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演練。輻射事故應急隊伍必須接受相關業務培訓。輻射監測應急人員上崗前接受專業培訓,基本掌握輻射應急防護知識、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等,通過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12.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附則
13.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3.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13.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州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