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2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為目的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其工作程序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工作結果應當經得起司法審查。因此,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務必依法嚴格規范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水平,根據《條例》和《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市政府令〔2007〕第5號),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開設多種依申請公開渠道。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開設網上受理系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現場受理等多種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渠道,設計合適的申請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同時,應指定專人每個工作日查看網上受理系統、傳真、電子郵件等各種受理渠道的申請情況,避免延誤受理時間。
二、健全受理登記制度。各級行政機關無論從上述何種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均應當以規范格式進行登記記錄,并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書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關聯等進行審核。除現場受理并能夠當場答復的以外,行政機關都應向申請人提供書面形式或電子文檔形式的登記回執,確認正式受理時間,并以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
三、正確把握申請訴求。實踐中,申請人對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各受理機關應認真分析申請人的訴求,準確把握申請公開的主要內容和用途,以便依法正確回復申請人。重點把握好以下三種申請訴求:
(一)涉及監督政府和參政議政的申請訴求,如申請公開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城建項目、招投標、價格和收費等信息。
(二)了解現行政策措施內容的申請訴求,如申請公開某個具體的政策文件。
(三)出于維護自身經濟權益的申請訴求,如申請公開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等信息。
四、有針對性地回復申請人。行政機關在正式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申請人的申請訴求,全面梳理相關政府信息內容;對非主動公開類信息,要重新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界定,以便有針對性地給予答復。可參考以下情形進行回復。
(一)屬于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明確說明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并指引申請人到相關公開載體查閱該政府信息。
(二)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經重新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界定后,認為可以公開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附上該政府信息復印件,或者將該政府信息抄錄在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書正文內答復申請人。
(三)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決定書,說明部分公開的理由、依據,附上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或直接摘錄在政府信息部分公開決定書正文內答復申請人。
(四)屬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所引用的依據和理由要經得起司法審查。
(五)屬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或需要請示上級部門批準等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暫緩公開決定書,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依據以及后續處理方式和時間。后續處理時限結束時,要正式作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回復申請人。
(六)不屬于本受理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受理機關應當制作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答復申請人,同時指引申請人另行向相關行政機關咨詢或申請公開,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確實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答復申請人。
(八)申請公開的訴求和內容不明確,無法查找相關準確信息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九)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交公開申請的,受理機關應當制作政府信息重復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本機關不再重復處理。
(十)申請人一次申請要求公開信息條目較多的,受理機關能夠按上述類型進行區分處理的,經區分處理后,逐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如難以區分處理、影響辦理時效的,受理機關應當書面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重新提出申請,即一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內容。
五、完善內部審批和保密審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部審批和保密審查制度。即經辦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訴求,要找出所有與訴求相關的信息;對非主動公開類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界定,草擬答復稿,經本機關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向申請人發出正式書面答復。必要時應報請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保密主管部門審查。
六、規范答復文書格式。依申請公開答復文書可參照省府辦公廳和市府辦公廳印發的文本格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作。答復文書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受理機關發文字號。
(二)標題,一般為“政府信息公開類型+決定書/告知書”。
(三)主送人(申請人姓名或申請單位名稱)。
(四)正文,內容包括受理機關的受理日期、答復內容主體、救濟途徑等。救濟途徑的表述為:“如你對本決定書/告知書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告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受理機關署名。
(六)成文日期,即受理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七)印章(受理機關印章或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避免使用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的印章)。
七、嚴格按照《條例》規定時限答復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書面答復。如因信息資料處理或征求第三方意見等客觀原因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延期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該征求意見期限不計算在上述15個正常辦理工作日以及延期答復的期限內。
八、做好歸檔存查工作。行政機關對辦結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應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一案一號一檔,每個檔案應包括依申請公開答復書、登記回執、內部呈批表、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征求意見情況、郵寄答復書的掛號信收據等,并建立方便查閱和管理的檔案登記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15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3年6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