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48號
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指導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關于加強國有企業改革轉制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號)和《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09〕5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適用于市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市屬企業)及其下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土地資產是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含原劃撥用地)的土地及其附著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資產除外。
(三)本意見所稱土地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擁有的土地資產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以企業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導致土地權屬發生變化的行為(或其他土地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企業土地資產動態管理機制,規范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通過統籌管理,提升企業土地資產的使用價值,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土地資產管理體系。
四、規范管理
(一)制定方案。
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應制定科學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內容包括:處置地塊的基本情況(位置及四至范圍、面積、權屬、規劃用途等)、土地資產評估情況、資產處置方案、人員安置方案、土地處置目的、土地處置方式、土地處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轉讓金標準及政策依據、受讓方(合作方)條件等。
(二)分析論證。
市屬企業應根據自身管理制度和審核標準,組織有關部門、中介機構、專家對企業的土地處置方案進行科學的分析論證。未通過可行性論證或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土地資產處置項目,不得進入企業的決策程序。
(三)規范審批。
1.市屬企業內部審批或審核。
(1)市屬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內部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制度,界定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權限,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并根據資產管理關系報告市國資監管機構(包括市國資委、財政局、文資辦等,下同)。其中,國有控股企業由市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或者董事組織報告。
(2)市屬企業根據企業內部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負責下屬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或審核。
(3)市屬企業對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或審核時,應在充分研究論證,并廣泛聽取法律顧問或法律中介機構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市屬企業決策程序進行。
2.市國資監管機構核準或事先征求意見。
市屬企業(含其下屬企業)處置的土地資產除自行開發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有獨資企業,應報市國資監管機構核準;屬于國有控股公司(含相對控股),按照建設規范董事會的要求,在決策前應事先征求市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
(1)廣州市中心六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下同)內土地面積(含分期開發)超過1.5萬(含1.5萬)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區以外土地面積(含分期開發)超過3萬(含3萬)平方米的土地;
(2)廣州市中心六區以內地上建筑物面積超過3萬(含3萬)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區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積超過6萬(含6萬)平方米的土地;
(3)在廣州市范圍內,依法評估確認不動產(房屋、土地)價值超過6000萬元(含6000萬元)的土地;
(4)市屬企業之間重組涉及的土地;
(5)市國資監管機構認為需要審批或事先征求意見的其他類型土地資產。
市屬企業上報的審核材料應包括:土地處置方案、專家論證意見、董事會決議或內部決策文件、法律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四)動態管理。
1.構建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市屬企業應建立土地資產管理臺賬,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企業當年所有的土地資產情況,包括土地資產年初、年末存量情況、本年度處置的土地資產情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并根據資產管理關系報告市國資監管機構。其中,國有控股企業由市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或者董事組織報告。
2.市國資監管機構建立企業土地資產數據庫,實施動態監控。
(五)資產評估。
企業應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1〕42號)等有關規定,對擬處置的土地資產進行評估,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評估報告或核準,作為確定價格的依據。
(六)劃撥土地。
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原劃撥土地資產處置的,應按照《印發廣州市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8〕30號)及穗府〔2000〕25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執行。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企業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變更等有關審批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市屬企業將審核批準文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并根據資產管理關系報告市國資監管機構。其中,國有控股企業由市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或者董事組織報告。
(七)公開交易。
企業土地資產處置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協議轉讓外,均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公開操作,并在國有土地交易部門或市國資監管機構認可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八)規范操作。
1.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退二進三”及“三舊”改造范疇的,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將審核批準文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并根據資產管理關系報告市國資監管機構。其中,國有控股企業由市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或者董事組織報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原則上不得處置:
(1)土地產權、權屬不清晰的;
(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3)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質的;
(5)已抵押的土地,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處置的其他情形。
(九)土地出租。
土地出租行為應按照《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物業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辦〔2011〕46號)、《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調整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穗府辦〔2010〕35號)和《印發廣州市計收原劃撥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經營土地出讓金實施細則及其合同的通知》(穗國房字〔2011〕8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監督檢查
(一)市國資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
(二)企業作為土地資產管理的責任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企業相關責任人在土地資產處置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照《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穗文〔2010〕8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監察(紀檢)等有關部門應對本企業的土地處置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土地處置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四)市國資監管機構派駐企業的監事會或財務總監應對企業的土地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企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大宗土地處置情況要及時上報。
(五)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故意壓低評估價格、提供虛假評估報告的,市國資監管機構系統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再聘用該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從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評估工作。
六、其他
(一)市屬企業(含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之間的土地資產處置,可由相關企業自行協商確定。
(二)對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的市屬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投資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處置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
(四)各區、縣級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意見規范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國有企業土地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1年1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