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1日
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牲畜(包括豬、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健全肉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以下范圍應當按本規定落實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責任:
(一)各區(縣級市)政府;
(二)各區(縣級市)經貿、教育、公安、國土房管、農業、規劃、環保、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四)各類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產品流通經營單位及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包括屠宰加工企業、牲畜產品供應或銷售企業、牲畜交易市場、農貿(肉菜)市場、超市、牲畜產品儲運企業等;
(五)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包括出租屋、廠房、倉庫和違章搭建建(構)筑物等。
第三條 牲畜屠宰屬地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負總責,主管部門具體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管理體系,相關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范圍,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各區(縣級市)政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守土有責、各保一方平安的要求,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區(縣級市)政府對市政府負責。
第四條 各區(縣級市)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相關單位、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要認真貫徹落實《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以及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研究制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政策;加強本轄區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檢查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本轄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一)制定隱患排查、知情報情和協查協管制度,及時掌握監控本轄區范圍內的違法私宰點和經銷私宰肉情況,以及餐飲業、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和機團單位的集體食堂采購用肉情況,發現有采購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在轄區內組織工商、公安、農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私屠濫宰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到轄區居民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調查核實和告知區或者縣級市政府職能部門。
(四)及時跟進處理區或者縣級市政府交辦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工作,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告知的牲畜屠宰管理案件信息,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落實《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及牲畜屠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組織開展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環節管理工作;
(三)根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聯合執法工作。
第八條 各區(縣級市)公安部門職責:
(一)對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中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抗拒、阻礙牲畜屠宰及牲畜產品流通管理行政執法進行防范和查處;
(三)對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擾亂牲畜產品流通秩序和強買強賣行為進行查處,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為的防范和查處。
第九條 各區(縣級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的防疫、檢疫工作;
(二)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組織對“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含量等進行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區(縣級市)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采購、使用生豬產品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采購非法屠宰的牲畜產品以及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牲畜產品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食品藥品行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及食堂采購、使用牲畜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餐飲企業、機團食堂采購非法屠宰的牲畜產品以及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牲畜產品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各區(縣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違法屠宰場所的違法建(構)筑物進行查處;
(二)負責對無證占道(包括城鄉結合部、鄉村道路范圍)經營牲畜產品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流動商販臨時疏導區內經營牲畜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縣級市)有關職能部門接到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受理;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政府每年應制定本轄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要點和屬地管理考核標準,明確目標責任,細化分工,督促下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市、區(縣級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考核,并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
第十五條 做出以下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給予鼓勵:
(一)在牲畜屠宰屬地管理工作評比、考核中成績顯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查處牲畜屠宰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牲畜屠宰和肉品銷售違法行為有功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經調查需要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同一地點、同一場所年內發現有3次以上違法屠宰行為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主要領導應負屬地管理責任,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應負管理責任。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轄區內牲畜屠宰管理問題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或者知情不報、包庇袒護以及干擾職能部門執法查處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
(三)有關職能部門接到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投訴和協查信息,不及時組織執法查處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自問題處理之日起,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
被追究責任單位的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自問題處理之日起,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并按照有關規定作為今后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市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07〕1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