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46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眾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xiàn)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標准
將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xiàn)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將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標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標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標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掛鉤的动態(tài)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標准,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標准、收入水平、区(qū)域等因素確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补贴標准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提高至25元。自本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按照本意见標准计发(fā)租赁补贴。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和租金支付比例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適当?shù)陀谕囟巍⑼愋妥》渴袌鲎饨鹚酱_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確定并公布。
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別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不再发(fā)放租金补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確可享受租金优(yōu)惠政策的对象,按优(yōu)惠租金计租。
自本意见实施的次月起,已签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按照本意见標准计收租金。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fā)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號)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印发(fā)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產限额標准
2.住房租赁补贴標准
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標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附件2
住房租赁补贴標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標准-人均自有產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標准×收入补贴系数(shù)×区(qū)域补贴系数(shù),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標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標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shù)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yǎng)费或缴纳社会抚养(yǎng)费未满5年的不计入该家庭实际人口)。
三、补贴標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四、收入补贴系数(shù):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shù)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shù)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shù)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补贴系数(shù)为0.5。
五、区(qū)域补贴系数(shù):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qū)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shù)为1.1;
(二)户籍地为白云区(qū)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shù)为1.0;
(三)户籍地为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qū)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shù)为0.9。
备注:从化、增城区(qū)可参照执(zhí)行。
附件3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標准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0800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2。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8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3。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4。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6。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缴交標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標准×0.7。
备注:从化、增城区(qū)可参照执(zhí)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9月1日印发(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