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8〕2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開放成果惠及更多戶籍家庭,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9號)等文件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線準入限額。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將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線準入限額調整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0元/年,同步調整家庭資產限額,具體標準見附件1。
二、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建立健全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與市場租金水平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租賃補貼標準,支持戶籍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補貼標準調整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并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的區域補貼系數調整為1.2。住房租賃補貼各項構成及系數標準見附件2,計算公式為:
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補貼系數×區域補貼系數。
自本通知印發的次月起,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標準計發租賃補貼。
三、調整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交標準。
對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實施機構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繳交比例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0%—70%。具體繳交標準見附件3,計算公式為:
租金繳交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各收入檔次繳交系數。
如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
自本通知印發的次月起,按規定免交租金和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保障對象繼續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其余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家庭,按照本通知標準計收租金。
四、完善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按照穗府辦規〔2016〕9號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穗府辦規〔2016〕9號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有關規定執行。如過渡期內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按該家庭經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頂計租。過渡期滿,根據收入、資產和住房情況分類處理:
(一)承租人家庭確有住房困難,符合住房困難標準難以退出,且收入、資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標準計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以內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計租或者按照該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計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1.5倍至3倍以內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1.5倍計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分別符合本項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較高租金的標準執行。
2.合同實行每兩年一簽。合同期滿應當騰退所租住房。確實無法騰退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并參照公共租賃住房戶籍家庭期滿審查有關規定進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資產、住房發生變化的,按規定調整租金或騰退所租住房。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資產凈值在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或資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在6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同時,可將其行為申報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三)因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而被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在6個月過渡期內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超出6個月過渡期外的租金,同時,可將其行為申報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穗府辦規〔2016〕9號文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資產凈值限額
2.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3.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資產凈值限額
附件2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住房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補貼系數×區域補貼系數,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標準: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
二、家庭人口計算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及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補貼標準:根據實施保障建筑面積按每月30元/平方米補貼。
四、收入補貼系數:
(一)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的優撫對象,補貼系數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補貼系數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補貼系數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補貼系數為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的,補貼系數為0.4。
五、區域補貼系數:
(一)戶籍地為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1.2;
(二)戶籍地為白云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1.0;
(三)戶籍地為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9;
(四)戶籍地為增城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7;
(五)戶籍地為從化區的保障對象,補貼系數為0.6。
附件3
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分檔租金標準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1。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2。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低于或等于20663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3。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4。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5。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6。
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繳交標準為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0.7。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8年9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