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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的通知

  • 2016-05-2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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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16〕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23日

 

廣州市加快電網建設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網規劃建設行為,加快電網建設步伐,保障我市電力供應,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高壓電網規劃、建設和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供用電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電網規劃建設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與市有關職能部門及區政府簽訂電網建設任務書,并對其年度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市城建領導小組電力設施建設協調專項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以下簡稱電力專項辦公室)負責具體協調電網建設項目實施中遇到的相關問題,督辦各相關部門、單位及時落實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建領導小組關于電網規劃建設的工作部署和協調事項,通報各單位落實電網建設情況及電網建設任務書完成情況,完成市城建領導小組涉及電力設施建設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國土規劃、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城管、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建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電網規劃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企業編制電網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電網發展規劃應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電網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電網專項規劃應與其他規劃銜接協調。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網專項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建設用地規模。

如變電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依法可以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修改的,由屬地區政府負責開展修改工作。

第七條 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電網專項規劃中的電力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如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征求供電企業意見,并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當城市規劃發生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重大調整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程序對電網專項規劃進行修編并報請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電力設施的規模、位置提出意見,電力設施規模、位置經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等明確的規劃指標,提供地塊設計要點和辦理變電站規劃許可。

第十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政府建立用電需求提前獲取機制,每半年將區域規劃、產業布局調整或重大項目引進等可能引起用電負荷重大變化的信息及時知會供電企業;供電企業應據此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三章 報建審批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依法將高壓電網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范疇;將高壓電網建設項目列入市重點工程,納入綠色通道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變電站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原則上按照變電站實際用地面積劃定用地紅線,不包含代征道路、綠地等面積。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按要求向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道路占道、開挖需求;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施工占道、開挖需求納入道路挖掘施工計劃,并加快辦理相關審批工作。電網建設項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參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要求予以修復。

第十四條 變電站和電力隧道的土建工程需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施工許可手續。

供電企業獨立建設的變電站及電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安全監督由供電企業負責,質量監督由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關程序執行。與市政道路同步建設的電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圖審查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相關程序執行。

 

第四章 征收與補償

 

第十五條 建立電網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制度。供電企業根據我市電網發展規劃編制未來5年變電站建設用地建議,并報送市城建領導小組;市城建領導小組審核后形成變電站建設用地儲備計劃并下達各區政府組織實施。各區政府應在變電站建設用地儲備計劃要求的時間節點前完成變電站建設用地的征收、儲備工作;供電企業應予以協助,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 電力專項辦公室應向供電企業下達實行用地儲備制度的變電站項目進場施工時間計劃;供電企業應在計劃要求的時間前完成各項報建手續,并組織進場施工。因供電企業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關手續組織進場施工,導致土地閑置的,按照土地閑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線路工程和未納入用地儲備計劃的變電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區政府按規定補償標準組織實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承擔征收(占用)補償費用。

第十八條 各區政府應配合供電企業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工作,并組織開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補償摸查工作。

線路工程完成項目立項并取得規劃意見后,各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九條 架空線路的塔(桿)基礎用地,按照占地進行補償,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不預留經濟發展留用地。

架空線路線行保護區不實行征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施工過程中造成地面附著物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線行控制區范圍內的高桿植物種植方應當確保高桿植物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電力安全運行要求。如高桿植物生長高度不滿足安全運行要求,供電企業在新建線路時應負責進行修剪(或砍伐);線路投產后,由種植方負責及時修剪(或砍伐),如種植方拒不配合,供電企業有權依法追索造成的相關損失。出現植物高度不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可能引起火災或者大面積停電等重大險情時,供電設施產權人可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應當在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砍伐情況報告當地區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砍伐、修剪城市樹木應當在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供電企業在線路建設時,應與架空線路線行控制區范圍的土地權屬人及種植方協商,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明確上述處置要求和費用補償問題。

第二十一條 電力隧道穿越公園、公共綠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屬物的,供電企業應征求用地權屬單位或個人意見,共同確定設計方案,盡量使電力隧道地上附屬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電力隧道地上附屬物面積超過20平方米(含)的,供電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少于20平方米且對公園、公共綠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響的,供電企業應按占地補償模式與權屬單位或個人協商補償。

 

第五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建設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配套建設變電站的,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公告時予以公布,并將配套變電站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

配套變電站的位置、規模等信息和開發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并作為預售、銷售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條 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時,應審查配套變電站規劃在用地面積、形狀及對外聯絡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設置標準。如因特殊情況需突破設置要求的,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征求供電企業意見。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應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首期工程僅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可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配套變電站的,由其負責配套變電站和紅線范圍內電纜管溝的報建、土建施工和辦理相關驗收、移交等工作,其中配套變電站環評報建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供電企業名義聯合向環保部門申報。配套變電站土建施工完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土建工程成本價向供電企業有償移交;電纜管溝施工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參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移交。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供電企業應事先簽訂配套變電站建設協議,明確上述要求。

第二十六條 市、區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稅務、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配套變電站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開發項目臨時用電協議時,應同步落實開發項目永久用電方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需通過新建配套變電站解決永久用電的,需在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符合建設要求的配套變電站選址后,供電企業方可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臨時用電協議。

 

第六章 城市電纜管溝建設

 

第二十八條 在市政道路新建、擴建、改建時,應根據本市電網規劃及電纜通道規劃同步新建、擴建電纜管溝,并無償提供給供電企業使用。

內凈空截面面積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電纜管溝,其土建費用由政府承擔;內凈空面積在9平方米以上的電纜管溝,其土建費用由政府和供電企業共同投資,各承擔一半。

第二十九條 市、區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電網規劃和電纜通道規劃,在批復道路規劃條件時應列明對電纜管溝的建設規模、設置標準等技術要求。

第三十條 需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設及設計單位在設計過程中應按照相關電纜管溝技術要求、設計指引執行,并根據規劃要求,在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中明確電纜管溝工程的建設范圍、內容、技術標準、規模、估算投資和土建投資主體等內容;對影響電纜管溝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應與供電企業協商。

第三十一條 市、區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政道路建設的相關審查、審批時,應要求供電企業參加技術評審會或提交供電企業書面意見,對電纜管溝建設內容進行監督把關,含有同步建設電纜管溝的市政道路有關批復文件應抄送供電企業。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電網規劃和實際情況提出電纜管溝需求,不得隨意要求變更設計,對來函征求電纜管溝建設意見的,應在收文后5個工作日內回復,并積極做好技術指導和跟蹤。

第三十三條 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會同供電企業等單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設電纜管溝工程開工前技術交底、工程中間或工序驗收、專項驗收。對未按施工圖實施或不滿足國家和行業規程規范的電纜管溝,應按要求進行整改。電纜管溝應取得國土規劃和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電纜管溝專項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市政道路建設單位應將電纜管溝的管理權、使用權移交給供電企業,并按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移交城建檔案。

對滿足移交條件的電纜管溝,供電企業應及時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并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電纜管溝保修期為1年,自移交供電企業管理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電纜管溝工程質量問題,由電纜管溝施工單位負責保修。

第三十五條 政府和供電企業共同投資的電纜管溝,市政道路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應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建設規模、工程款支付等事項;電纜管溝投資經財政評審后,供電企業應按要求撥付所承擔工程款給道路建設單位,并按財政評審結果予以結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根據規劃要求,電力線路需納入綜合管廊的,參照綜合管廊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5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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