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3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對應項目調劑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結合實際做好我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轉發市建委關于廣州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9〕48號)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我市自2012年5月1日以后開工的建設項目,勞動保險金對應項目調劑的操作辦法調整為:施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在按建設項目為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后1年內,可攜帶相關憑證和勞動保險金銀行賬戶資料向廣州市建設宣傳教育和建筑業勞保金管理中心(原廣州市建筑行業勞動保險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對應項目調劑。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3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6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7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