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范發展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的暫行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16日
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的暫行辦法(修訂)
自《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實施意見>10個配套文件的通知》(穗辦〔2010〕10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范發展的暫行辦法》(穗府辦〔2012〕36號)頒布實施以來,對吸引股權投資機構落戶廣州、加快我市股權投資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吸引更多股權投資機構集聚,促進我市股權投資市場規范、持續發展,根據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第105號令)、《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穗字〔2013〕12號)等文件精神,修訂本暫行辦法。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行業管理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企業名稱可使用“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字樣,營業范圍可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企業的企業,從事發起設立、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企業名稱可使用“股權投資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字樣,營業范圍可為“股權投資管理,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管部門,股權投資類企業應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
(三)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應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手續。
二、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管理登記服務工作。市工商局負責辦理內外資公司制、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工作,申請設立內資、合伙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直接在市工商局辦理;市商務委負責根據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公司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設立以及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穗投資的審批工作,申請設立公司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經市商務委審批通過后在市工商局辦理。
(二)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設立條件和程序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等其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設立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投資類企業禁止任何形式的隱名股東、隱名合伙人,所有投資者均應以貨幣形式并以本人名義出資。境外投資者出資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時需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投資證明文件。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三、加大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工商注冊登記在我市并按中國證監會規定備案的新設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其實收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實收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1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戶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委托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運作的,參照本條款規定,按照實收資本金額給予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
2.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管理資金的規模,給予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管理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獎勵1000萬元;管理資金達到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同一企業落戶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我市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進行增資擴股時的新增實收資本或新增管理資金規模達到上述規定的,參照新設企業給予獎勵。
(二)享受落戶獎勵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在享受獎勵后5年內注冊地址變更為不在廣州或注銷的,退回已獲得的獎勵資金。
(三)本暫行辦法中涉及的有關獎勵補貼經費,納入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的金融產業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按該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稅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和合伙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應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從所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三)非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達24個月以上,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時間滿24個月的當年度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鼓勵設立各類專業化的大型股權投資機構 (一)財政出資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為設立各類股權投資機構提供支撐,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聚集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戰略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的各個發展階段,充分利用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推動我市股權投資市場發展,支持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優做強。
(二)支持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或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促進高端自主創新資源集聚,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鼓勵和支持各類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我市設立的各類專業化大型股權投資基金。
(四)鼓勵整合國有資源,設立國有股權投資基金。
(五)鼓勵有關金融機構、企業集團合作,設立從事區域開發的股權投資基金。
(六)鼓勵設立其他投資戰略性主導產業和新興產業的股權投資基金。
六、促進股權投資機構的集聚 (一)市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服務,形成有利于股權投資機構集聚和健康有序發展的市場環境。
(二)積極推動在我市金融商務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區域建立股權投資機構集聚園區,發揮聚集效應,吸引國內外大型股權投資類企業入駐。股權投資產業園區應設立相應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服務平臺,為落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支持等服務。
(三)加快發展廣州股權交易中心,促進股權投資市場發展,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進場交易。
(四)支持互聯網金融對接平臺發展,搭建股權投資機構與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的互聯網對接平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每年推薦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進入平臺融資發展。
(五)支持科技金融發展,促進金融、科技、產業融合創新,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民間投資機構等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鼓勵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中長期股權投資。建設科技金融專業平臺機構,統籌各類政策性科技投資引導基金。鼓勵發展投貸聯動戰略聯盟。
(六)支持開展股權投資專業培訓交流活動,推動股權投資類企業與我市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增強我市股權投資市場的影響力。
七、推動股權投資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一)市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制訂和落實鼓勵股權投資市場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統籌協調。
(二)規范發展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評級機構,推動股權投資行業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不應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獲得固定收益,并應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及可能的投資損失。
(五)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八、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發展的暫行辦法》(穗府辦〔2012〕36號)同時廢止。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2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