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2〕6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13日
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地方志資料收集、整理、積累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記錄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并通過整理、開發資料,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67號)、《廣東省地方志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120號)、《廣州市地方志工作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由各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中直、省直駐穗機構,按照本市統一部署和要求,及時廣泛收集上年度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發展情況的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匯編、撰寫,以翔實的資料記載每一年度本市各方面的發展情況。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確定地方志資料年報承報單位和承報牽頭單位,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對地方志資料年報的指導思想、總體框架、資料提綱、體例規范、任務分工、工作進度、質量標準、審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對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對各承報單位報送的地方志資料年報進行驗收與集中管理,并組織開展地方志資料年報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活動。
第五條 確定為承報單位的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中直、省直駐穗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地方志資料年報收集、整理、編寫工作,向地方志工作機構報送地方志資料年報。
承報牽頭單位應協助地方志工作機構落實、檢查、督促歸口承報單位的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
第六條 承報單位應重視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將其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考核,明確分管領導、職能部門、編寫人員,落實業務經費,支持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活動,為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提供保障。機構人員變動后應及時將人員名單抄送地方志工作機構。
承報單位應建立涵蓋本行業(事業)各領域的地方志資料年報網絡,建立資料員隊伍,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征集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第七條 承報單位的年報編寫人員應熟悉本單位和本行業的情況,具有較好的文字寫作能力,較強的責任心和存史意識,并參加地方志業務培訓,掌握地方志業務要求。年報編寫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八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應當包括主體資料、大事記資料、人物資料、專題資料、圖片資料和附錄資料。主體資料是反映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各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業務發展變化情況的資料;大事記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事物的資料;人物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物事跡的資料;專題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發生的重大事項發展變化過程及其結果、影響的詳細資料;圖片資料是反映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項的照片、地圖、規劃圖、示意圖等資料;附錄資料是承報單位及其所在行業(事業)具有重要存史價值的原始資料。
第九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編寫應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實的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并體現時代特點、地方特點和行業(事業)特點。具體業務規范參照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編寫要求。
第十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于每年第一季度下達當年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任務,承報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研究、調整編寫提綱,并報送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核。承報單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志資料年報編寫任務。
第十一條 為確保地方志資料年報質量,承報單位原則上應組織召開會議對地方志資料年報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參加審查的人員應當包括承報單位領導、有關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以及熟悉本行業(事業)的專業人員。
地方志資料年報審查重點,包括觀點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資料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內容有無缺項和重大遺漏,是否突出時代特點、地方特點和行業(事業)特點,記述要素是否齊全、表述是否準確等。編寫人員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紙質文本2份及光盤1張),填寫《地方志資料年報審查驗收表》(一式2份),并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送地方志工作機構驗收。
第十二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驗收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送審稿送達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未通過驗收的送審稿,承報單位應按照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意見,認真組織修改,在30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如有不同意見,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承報單位應在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志資料年報及相關資料移交本單位職能部門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屬于當地財政預算單位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統一編制預算,財政部門向地方志工作機構核撥,再由地方志工作機構向有關單位發放。
第十五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為經濟社會服務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料年報,承報單位應給予支持和配合。鼓勵承報單位開發利用本單位地方志資料年報,為領導決策和單位發展服務。
第十六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于每年年底對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進度進行通報,并在適當的時候對在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各承報單位也要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十七條 拒絕承擔或無故拖延地方志資料年報報送任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的單位,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