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3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3日
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應當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在廣州市設有常駐服務機構;
(二)在廣州市的常駐服務機構應當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師,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三)律師事務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六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品行良好;
(二)5年內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三)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執業經驗;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應當具有以下之一的執業經驗:
(一)大學本科畢業具有6年以上執業經驗;
(二)研究生畢業具有4年以上執業經驗;
(三)博士畢業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驗。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結合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求,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確定具備政府部門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數量和名單。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具備政府部門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中確定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用數額或者計算方式。
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常年法律顧問聘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常年法律顧問聘期屆滿時績效考評達到優良的可續聘。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受聘律師及更換受聘律師的條件和方法;
(二)政府工作部門和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及其受聘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三)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七)其他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聘用期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于合同解除后7個工作日內將解除聘用的情況告知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下列工作由其內設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
(一)選定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
(二)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受聘律師;
(三)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內容;
(四)與受聘律師的日常聯系;
(五)組織安排受聘律師辦理各項法律事務;
(六)為受聘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七)綜合、研究和處理受聘律師的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有關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的主要工作范圍包括:
(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擬定立法項目、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并提供法律論證意見;
(三)為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訴訟、仲裁、非訴訟糾紛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
(四)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洽談、簽約的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并代市政府工作部門草擬、修改、審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書;
(五)協助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理市政府工作部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受聘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盡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在合同規定和市政府工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政府常年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四)如與市政府工作部門交辦的事務存在利害關系,應自行申請回避;
(五)未經市政府工作部門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政府法律事務處理的意見;
(六)未經市政府工作部門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對外公開的信息;
(七)依約定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市政府工作部門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不恰當的表述或虛假承諾。
(三)謹慎保管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滅失或毀損。
(四)對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保密信息,服務關系結束后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受聘律師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根據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需要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受聘律師本人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律師事務所及受聘律師應當對提出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受聘律師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時予以編號、登記、歸檔:
(一)選定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過程的材料;
(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常年法律顧問提供服務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四)其他與常年法律顧問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受聘律師在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有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解除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關系或要求律師事務所及時更換受聘律師,并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同時應當及時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績效考評機制。
聘期屆滿時,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對常年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的服務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下屬單位、派出機構,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7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