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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5-09-08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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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5〕4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8日

 

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其中:

(一)政府債務,指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包括:

1一般債務。指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債務。

2專項債務。指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債務。

3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二)政府或有債務,指政府或其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各種方式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以及公益二、三類事業單位經同級政府批準所舉借的債務。

第三條 本市各級政府舉借、使用、償還政府性債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辦法。各級政府是本地區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市政府對全市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政府債券轉貸額度分配及違規舉債責任追究實施決策管理。

財政、組織、發展改革、審計、法制等部門按照“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管理、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實施債務規模控制、債券額度分配、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監控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日常管理,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監控信息。

組織部門負責將政府性債務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將是否超出地方財力和債務風險可承受范圍作為確定年度投資規模的主要考慮因素,從嚴審核高風險地區的新開工項目。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法制部門負責對政府或部門對外提供擔保的合同進行審查。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負責編制債務預算建議計劃,依法依規使用債務資金,做好債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舉借政府性債務應遵循規模合理、責任明確、風險可控、使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性債務的舉借

 

第六條 市、區政府確需舉借政府債務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請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財政部門舉借,不得通過包括融資平臺在內的任何企事業單位等舉借。除財政部門外,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舉借任何債務。

鄉鎮不得舉借政府債務。

第七條 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分別實行余額限額管理。市本級、各區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余額限額,由市財政部門在省政府批準的全市限額內,根據各地債務風險指標、財力狀況、稅收占比等情況,按因素法測算,并報市政府批準確定。

市、區政府不得突破上級批準的限額舉借債務。

第八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結合上年度債務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編制本單位的債務預算建議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并附下年度擬舉債項目的立項批文、分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建設資金來源及償債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

第九條 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向省政府申請代發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向省政府申請代發專項債券融資。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在省財政廳下達我市的新增政府債券限額內,提出市本級、各區的政府債券限額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債務資金使用單位上報的債務預算建議計劃,在經批準的債務余額限額及新增政府債券限額內制訂本級的債券代發計劃,經本級政府同意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債券代發規模下達有關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市本級、有關區財政部門分別在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債券代發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三條 對已按照財政部規定進行清理甄別、經批準納入預算管理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政府債務,市、區財政部門按程序向省財政廳申請發行地方政府置換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債務結構。

第十四條 對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獲得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2014年9月21日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若政府債券無法滿足后續建設需求,允許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取貸款。

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融資平臺公司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融資平臺公司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上述按合同約定繼續提款及重新修訂借款合同納入市、區的年度債務收支計劃,其融資規模納入年度債務余額限額管理。除符合上述規定外,從2015年1月1日起,各級政府不得通過政府債券外的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不得通過包括融資平臺在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第十五條 公益二、三類事業單位舉借債務的,舉債前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審批。所舉債債務由舉債單位經營收入歸還,不得將償債責任轉嫁給財政。

申報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融資可行性分析,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資金來源、融資方式、經營分析與預測、投資回報、風險因素等;

(二)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償債計劃和償債資金來源等;

(三)書面承諾所舉借債務不需財政歸還。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資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

對于依法需要政府或其部門提供擔保的,由被擔保單位(舉債單位)向擔保單位提出申請,擔保單位主管部門征求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單位意見后,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三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要將一般債券、專項債券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將政府債務的還本付息、債務資金安排的支出,按資金性質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般債券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項目資本性支出和適度償還存量政府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不得用于違規修建樓堂館所和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在資金使用過程中,由于客觀因素需調整一般債券資金使用項目的,按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

專項債券資金要嚴格限定用于發債對應的具體項目,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和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采購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組織對政府債務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財政投資評審。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并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債務預算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和項目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債務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債務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單位應按照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要求制定建設項目績效目標,建立完善績效管理制度,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章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舉債、誰償還、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區別落實償還責任。

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償債資金,按照償還計劃分年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確保按時足額歸還。一般債務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償還,必要時可通過調入政府性基金和國資預算資金償還。專項債務以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政府或有債務的舉借單位和連帶責任人要按協議約定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政府或有債務納入監管范圍,舉債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或有債務的統計分析和風險防控,敦促償債主體及時償還債務。

對于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并相應追究原償債主體責任,扣減有關經費;必要時,采用法律手段追收財政代還款項。對于未按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償還,也不得納入政府債券置換范圍。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對已經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于償還到期存量債務,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制定償債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對其舉借的政府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市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如區政府未能按時足額歸還上級轉貸政府債券的本息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年度終了仍未歸還的本金、利息和罰息,由市財政部門從該區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助款中扣款,或通過財政收入調庫的方式抵扣歸還。

第二十六條 各區政府要制定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債務違約責任追究機制。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動用償債準備金、壓縮一般性支出、處置可變現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債務償還。區政府確實無法償還政府債務的,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風險,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政府債務風險預警

 

第二十七條 國家相關部門根據各地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市本級、各區的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市、區的債務風險狀況,并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

第二十八條 風險預警結果作為確定市、區政府債務余額及新增債務的主要依據。列入債務高風險地區的,原則上不新增債務余額。

第二十九條 債務高風險地區在市政府批準的余額限額內,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新增債務項目或新增債務支出,應由區政府及區財政部門按明細項目逐項向市政府及市財政部門報備。

第三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要定期將財政部通報的政府債務風險情況通報本級各政府債務監管職能部門。各監管職能部門在黨政考核、項目立項、信貸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從嚴控制,并配合做好債務相關信息共享工作。

 

第六章 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區財政部門、市直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單位應當在每月4日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上一月份的政府性債務統計表(區屬單位按區財政部門要求時間報送),市財政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的要求,及時審核、匯總上報政府性債務統計情況等報表。

第三十二條 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債務情況、相關表格及重要事項說明,應在批準后20天內由市、區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和單位債務相關情況及表格,應在批復后20天內由各部門和單位向社會公開,主要公開債務的“借、用、還”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并對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三條 組織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政府性債務管理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市、區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強化教育和考核,防止急于求成,對盲目舉債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防范風險,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對不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性債務資料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國務院規定舉借債務、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改變債務預算支出用途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府辦公廳分別于2014年3月14日、2014年7月23日印發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各區、縣級市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穗府辦函〔2014〕3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施行〈廣州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37號)和2014年7月17日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建委、水務局、審計局、法制辦聯合印發的《廣州市財政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穗財債〔2014〕11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9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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