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7〕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1日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審定與授予,根據《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認定和明確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禮遇。
第三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本人或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市直接投資,個人征信度良好,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廣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一)投資一般性項目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
(二)在持有的高新科技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
(三)投資廣州市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累計實際投資額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
(四)所投資企業上1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或所投資企業近3年納稅金額累計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且稅務部門對企業納稅信用評價不低于B級(包含B級),其中納稅金額不含海關代征關稅及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投資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以及廣州鼓勵發展產業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
(一)個人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等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
(二)為在穗院校提高辦學水平,擴大對外影響,對本市重點學科、專業、產學研基地等發展提供大力幫助和支持,并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為本市科技事業提供相關技術,該技術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填補國內行業空白或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無償捐贈文物或藝術作品給本市博物館永久收藏,經省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
(五)在醫學科技前沿有創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對推動本市醫學科技進步產生重要影響的;
(六)為本市體育事業發展作出持續重大貢獻,對推動廣州創建國際體育名城產生標志性影響的;
(七)在城市建設、社會事業、民主法制、環境保護、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系統意見和完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采納后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處置的。
第五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在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推進本市與港澳服務業合作、自主創新合作、重大基礎設施對接、社會管理合作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
(二)長期致力于推動本市與臺灣地區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促進人員往來以及民間團體對接創造條件,并取得多項階段性、實質性成果的。
第六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認定其為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提升廣州國際形象作出突出貢獻:
(一)在建立國際友好城市關系中是積極推動者和見證人,并長期致力于維護和發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成效顯著的;
(二)為本市開展各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形象提出重要建議或給予積極幫助,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三)幫助本市企業走出去,在推進國家發展戰略,包括開展“一帶一路”倡議工作方面起顯著作用的。
第七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其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在所在國家或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是著名社會活動家、科學家、藝術家、政要、議員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和對外交流合作,引進資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訓管理人才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八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主辦或承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賽事、會議、慶典等重大活動的,享受貴賓禮遇;
(三)市僑辦、外辦、臺辦根據市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務,組織或聯系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專題調研、決策咨詢、國內考察等活動;
(四)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憑廣州市榮譽市民證,由查驗單位提供禮遇通道或通關便利。
第九條 市僑辦、外辦、臺辦及各推薦單位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系,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派發相關資料,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審核、公示、報送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認定的初審程序分為條件性審核與合規性審核。市僑辦負責華僑、港澳同胞的條件性審核;市外辦負責外籍人士的條件性審核;市臺辦負責臺灣同胞的條件性審核。條件性審核階段可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
條件性審核程序完成后,市僑辦、外辦、臺辦應提出條件性審核的認定意見,并進行廣州市榮譽市民認定的合規性審核。
合規性審核程序由市僑辦、外辦、臺辦會相關單位實施。
合規性審核程序完成后,市僑辦、外辦、臺辦提出審核的初審意見,由市僑辦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依據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3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