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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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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9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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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18〕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地方志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8日

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記錄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并通過地方志資料收集、積累、整理和開發,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67號)、《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廣東省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粵志辦〔2012〕68號)、《廣州市地方志工作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由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駐穗單位,按照本市統一部署和要求,及時廣泛收集上年度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各方面發展情況的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匯編、撰寫,以翔實的資料記載上年度各方面發展情況。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確定地方志資料年報承報單位和承報牽頭單位,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對地方志資料年報的指導思想、總體框架、資料提綱、體例規范、任務分工、工作進度、質量標準、審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對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對承報單位報送的地方志資料年報進行驗收與集中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志資料年報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活動。

第五條 確定為承報單位的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駐穗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向地方志工作機構報送地方志資料年報。

承報牽頭單位應當協助地方志工作機構落實、檢查、督促歸口承報單位的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

第六條 承報單位應當重視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將其納入本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考核,落實業務經費,明確分管領導、職能部門和編寫人員,支持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活動,為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提供保障。機構人員變動后及時將人員名單抄送地方志工作機構。

承報單位應當建立涵蓋本行業(事業)各領域的地方志資料年報網絡,建立資料員隊伍,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征集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第七條 承報單位的年報編寫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和本行業的情況,具有較好的文字寫作能力,較強的責任心和存史意識,并參加地方志業務培訓,掌握地方志業務要求。年報編寫人員應當相對穩定。

第八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包括主體資料、大事記資料、人物資料、專題資料、圖片音像資料和附錄資料。主體資料是反映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各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業務發展變化情況的資料;大事記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事物的資料;人物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物事跡的資料;專題資料是記載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發生的重大事項發展變化過程及其結果、影響的詳細資料;圖片音像資料是反映承報單位所在行業(事業)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項的照片、地圖、規劃圖、示意圖、音頻視頻等資料;附錄資料是承報單位及其所在行業(事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工作總結、調研報告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存史價值的原始資料。地方志資料年報的具體業務規范參照《廣州市地方志資料年報編寫要求》。

第九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編寫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實的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并體現時代特點、地方特點和行業(事業)特點。

第十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于每年第一季度下達編寫上年度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任務。承報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研究、調整編寫提綱,并于每年9月底前將地方志資料年報送審稿報送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

第十一條 承報單位原則上應組織召開會議對地方志資料年報進行嚴格審查,并形成初審意見。參加初審的人員包括承報單位領導、有關單位或部門負責人以及熟悉本行業(事業)的專業人員。

地方志資料年報初審應當嚴格把好政治關、史實關、保密關,重點審查觀點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資料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內容有無缺項和重大遺漏,是否突出時代特點、地方特點和行業(事業)特點,記述要素是否齊全、表述是否準確等。編寫人員應當根據初審意見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

第十二條 市一級承報單位的地方志資料年報送審稿原則上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在線修志系統(簡稱在線修志系統)報送和審查。通過在線審查的,承報單位形成1份紙質送審稿,填寫紙質《地方志資料年報驗收表》(一式兩份),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地方志工作機構驗收。未通過在線審查的,承報單位根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意見,認真組織修改,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如有不同意見承報單位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地方志工作機構原則上在送審稿送達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線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驗收與保管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地方志工作機構在收到紙質稿及《地方志資料年報驗收表》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做好地方志資料年報及相關資料的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屬于財政撥款序列的承報單位,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不屬于財政撥款序列的單位,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統一編制工作經費預算,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通過后,下達經費額度,再由地方志工作機構支付給有關單位。

地方志工作機構可根據履職需要,采取課題立項等方式征集地方志專題資料,面向社會征集反映地方特色、時代特點、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文獻、圖照、音像、實物等地方志資料。提供地方志資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報酬。

第十五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料年報,承報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鼓勵承報單位開發利用本單位地方志資料年報,為滿足群眾需求、領導決策和單位發展服務。

第十六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于每年年底對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進度進行通報,并適時對在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承報單位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十七條 拒絕承擔或無故拖延地方志資料年報工作任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的單位,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8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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