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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20-03-18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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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20〕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8日


廣州市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實施方案

市國資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對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30號)有關精神,根據《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國資國企改革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12號)精神,結合廣州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市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轉變職能、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法治化、市場化方向,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以管資本為主切實轉變出資人代表機構職能和履職方式,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在推動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實現老城市新活力上充分發揮國資國企保障、支撐、引領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將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貫穿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和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全過程,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促進黨組織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相融合,確保國有企業更好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堅持準確定位依法履職。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要求,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

  堅持權責明晰分類授權。科學界定出資人代表機構權責邊界,政府授權出資人代表機構按照出資比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企業享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和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企業發展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對國有企業分類授權,做到權責對等、動態調整。

  堅持放管結合完善機制。調整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職能,加強清單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建立統一規范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精簡監管事項,明確監管重點,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轉變監管職能

  按照職權法定、規范行權的要求,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調整、精簡、優化監管職能。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相匹配,建立出資人監管權責清單,實現授權與監管結合、放好與管好相統一,確保企業接住管好授權放權事項,體現國資監管要求,落實保值增值責任。

  (一)強化管資本職能。

  優化國有資本布局。調整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加大投資規劃引導力度,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基礎性、公共性、戰略性等關鍵領域、優勢產業和核心企業。加快戰略性重組,鼓勵監管企業聚焦產業鏈、價值鏈,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的開放性聯合重組,加大監管企業整合重組和“僵尸企業”出清力度,有效壓縮管理層級和產權鏈條。

  完善規劃投資監管。改進投資監管方式,管好投資方向,強化主業管理,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監控非主業投資。突出從嚴管控,強化境外國有資產監督,重點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運營和產權狀況等方面的監督,依法劃定并嚴守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紅線,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安全可控、有效運營。落實企業投資主體責任,完善投資監管制度,推動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監管,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防止重大違規投資,依法依規追究違規責任。

  突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強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功能作用,推動更多上市公司股權及國企資源整合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推進資本運作,促進國有資本在流動中優化配置和提升價值。通過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發展定位和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

  強化激勵約束。強化正向激勵,按照效益優先與維護公平相結合、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分類管理與分級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推進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完善企業工資內部分配管理,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優化經營業績考核方式,強化目標管理,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機制。鼓勵不同類別企業積極探索建立股票期權、增量獎勵、技術成果入股、專利獎勵、崗位分紅權、項目團隊跟投等與市場競爭相適應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二)進一步完善監督職能。

  充分發揮綜合監管機制作用。構建綜合大監督平臺,突出問題導向,把內部審計、巡察、紀檢監察等監督貫通起來。處理好監督與發展的關系,以是否有利于企業發展作為評價監督成效的重要標準,以重大決策、產權交易監管、全面預算管理、年度決算審計(含財務專項審計)、經濟運行數據監控與分析、資金安全管控、土地物業管理等為重點,采用大數據監管、信息化監管的最新手段,提升綜合監管層次和水平。

  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強化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分析和整體財務狀況監督,健全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加強資產負債約束,控制企業整體債務規模,嚴控融資性貿易及高風險業務,遏制隱性債務,將企業杠桿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加強企業應收應付款項和存貨管理,加大回收和清理力度,嚴控成本費用過快增長,鼓勵引入各類資產與權益增加企業資本。

  嚴格責任追究。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相關規定,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經濟處罰、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三)推動分類授權放權。

  結合企業發展階段、行業特點、治理能力、管理基礎等,市國資委分別對直接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雙百企業”,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等不同類型企業給予不同范圍和程度的授權放權,定期評估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進行動態調整。

  對直接監管企業的授權放權。堅持精簡監管事項與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減少對企業內部決策事項的直接管理,加強規范指導,開展抽查監督,重點加強事后備案。監管企業及受托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市屬委托監管國有企業按照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雙百企業”的授權放權。穩妥有序擴大“雙百企業”企業權限,“一企一策”確定授權放權事項,建立差異化、科學化、精準化的管控模式和運營機制,充分落實“雙百企業”董事會對企業中長期發展的決策權、經理層成員選聘權、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和薪酬分配權、職工工資分配權等權利,充分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實施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結合企業改革發展情況合理設置授予業績條件和有挑戰性的行權(解鎖)業績條件。非上市“雙百企業”可以結合本企業實際,借鑒國內外成熟有效的中長期激勵實踐經驗,在本企業大膽探索創新,實施不同方式的中長期激勵。

  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授權放權。進一步調整管控模式,在戰略規劃、工資總額管理、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財務和產權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的力度,賦予更多的經營自主權,支持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建立規范、專業高效的總部管控模式。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支持所出資企業依法合規采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分紅權、員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開展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作為投資性收入,不與其薪酬總水平掛鉤。

  對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授予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更大管理權限,著力健全市場化的選人用人機制和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充分發揮職業經理人作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充分落實各監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充分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國資監管機構主要對集團公司層面實施監管或依據股權關系參與公司治理,不干預集團公司以下各級企業生產經營具體事項,落實董事會職權,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明確由董事會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風險內控和法律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以及履行對所出資企業的股東職責等事項。

  三、優化履職方式

  按照事前制度規范、事中跟蹤監控、事后監督問責的要求,積極適應監管職能轉變和增強企業活力、強化監督管理的需要,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實效性。

  (一)完善分類監管。

  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將市屬國有企業分為競爭類和準公益類。針對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和業務構成情況,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根據企業發展變化情況,定期調整企業的分類和相應的監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動企業改革發展,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

  (二)優化清單監管。

  制定國資監管清單和指引(權責清單2.0版),區分獨資、控股、監管一級、子企業等不同對象,細分權責事項、日常管理事項、授權放權事項,逐項配套可視化圖表式工作指引,清晰指示各事項的實施依據、配套文件、適用對象、主辦處室、報送材料、辦理時限,以及工作流程,進一步優化形成以權責事項清單為統領,以日常管理事項清單為補充、以授權放權清單與企業相銜接,以監管事項、日常管理事項工作指引為配套的“三清單兩指引”法治化職權全覆蓋體系。

  (三)強化章程約束。

  依法依規、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規范出資人代表機構、股東會、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推動各治理主體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

  (四)發揮董事作用。

  出資人代表機構主要通過董事體現出資人意志,依據股權關系向國家出資企業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選,規范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建立出資人代表機構與董事的溝通對接平臺,建立健全董事人才儲備庫和董事選聘、考評與培訓機制,完善董事履職報告、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五)加快智慧監管。

  進一步推進信息化與國資監管業務的深度融合,打造“廣州市智慧國資”監管信息平臺,持續優化智慧國資系統功能,實現經濟地理、風險預警、運行分析等功能的精細化控制,提升企業財務監督和經濟運行分析系統實效,消除監管盲區,實現數據采集實時化、業務處理自動化、信息利用共享化、業務流程協同化、決策分析智能化,促進國資監管能力、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國資國企發展活力不斷提升。

  四、加強企業行權能力建設

  指導推動國有企業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夯實基礎管理,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優化集團管控,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一)完善公司治理。

  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建設規范高效的董事會,完善董事會運作機制,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激發經理層活力。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所出資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明確聘期以及企業與經理層成員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強化剛性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二)加強風險管控。

  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全面風險管控體系建設力度,構建從風險識別、監控、預警,到分析、防范全流程嵌入業務流程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對產權處置、對外投資、財務監督等重點領域的風險管理。強化內部監督,有效發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內部審計、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

  (三)提升資本運作能力。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在所出資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上市,引進戰略投資者,提高資本流動性,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增強股權運作、價值管理等能力,通過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后投向更需要國有資本集中的行業和領域。

  五、全面加強黨的建設

  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為改革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一)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

  強化市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保證黨組織工作機構健全、黨務工作者隊伍穩定、黨組織和黨員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注重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加強對境外企業黨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二)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

  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定位,在企業章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以及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黨組織議事決策機制,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內容、規則和程序,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重大問題前置程序。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機制相結合。

  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強化上級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中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作用。加強國有企業家隊伍、國有企業后備干部隊伍、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員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四)加大違紀違法問題發現和查處力度。

  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建立國有企業內部全覆蓋的監督網絡,分批開展對市屬二級企業的機動式巡察,強化問題發現和整改落實,嚴厲查處利益輸送、侵吞揮霍國有資產、腐化墮落,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違紀違法問題,提升監督實效,以巡察整改促進國有企業內控機制和水平提升。

  六、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堅持精細嚴謹、穩妥規范,對各類改革試點和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堅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一審批,對具備條件的,成熟一個推動一個,不具備條件的不能急于推進,確保改革規范有序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國資委積極推動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指導推動改革實踐。各監管企業按照實施方案落實相關措施,加強行權能力建設,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改革工作。

  (二)健全法規政策。

  加快推動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涉及的監管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制定出臺配套政策法規,確保改革于法有據。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全面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干部職工參與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強化跟蹤督導。

  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強跟蹤督促,定期總結評估各項改革舉措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目標如期實現。

  (四)定期抽查監督。

  市國資委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監管企業授權放權事項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予以通報,針對抽查監督結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

  (五)做好宣傳引導。

  堅持鼓勵探索、實踐、創新的工作導向和輿論導向,采取多種方式解讀宣傳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方針政策,積極宣介推廣改革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環境。

  附件:廣州市國資委授權放權事項清單(2020版)


廣州市國資委授權放權事項清單(2020版)

一、對各直接監管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直接監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2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3

直接監管企業決定集團及其子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本集團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5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投資事項應符合市國資委關于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6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7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8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9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和子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

10

支持直接監管企業子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1

支持直接監管企業子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2

對競爭類和金融類直接監管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3

直接監管企業審批所屬非上市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4

直接監管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備案,直接監管企業審批子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5

支持直接監管企業在符合條件的子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6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超股比擔保事項(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除外)。

17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一定限額內的境外項目投資。對直接監管企業中的特定企業,在香港、澳門地區開展并形成當地有效資產的投資,市國資委授權相關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決策。

18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市屬國資系統內企業間相互參與公開資本市場首次發行股票或定向增發項目。

19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廣州區域內土地資產權益仍屬直接監管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土地資產處置事項。

20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因承租方對物業升級改造投入較大需延長租賃期且租期不超過12年的物業租賃事項。

21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按照市國資委關于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市國資委。

22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不違反負面清單要求。

23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并向市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不違反負面清單要求。

24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市國資委報告結果。直接監管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直接監管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25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董事會負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重大法律糾紛備案。

26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決定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中國馳名商標或“老字號”等自主優勢品牌的處置方案(直接或間接導致失去對中國馳名商標或“老字號”控制權的情形除外)。

二、對“雙百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除同樣授予第一類26項授權放權事項外,增加以下授權放權)

1

支持“雙百企業”全面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支持鼓勵“雙百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原則,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并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2

對“雙百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雙百企業”,實施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3

“雙百企業”可以綜合運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政策,不受試點名額限制。實施各種形式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實施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結合企業改革發展情況合理設置授予業績條件和有挑戰性的行權(解鎖)業績條件。授權非上市“雙百企業”結合本企業實際,借鑒國內外成熟有效的中長期激勵實踐經驗,在本企業大膽探索創新,實施不同方式的中長期激勵。

4

屬于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的“雙百企業”本級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報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后實施;授權“雙百企業”批準其所出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并報市國資委事后備案。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除同樣授予第一類26項授權放權事項外,增加以下授權放權)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市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直接監管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市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市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超過章程非主業限額的投資事項報市國資委同意后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市國資委備案。

6

授權直接監管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7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負責經理層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

8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

9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經董事會審議決策,將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國資監管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享有的部分審批、備案權限下放至其部分全資、控股子企業,并做好監督工作。

四、對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除同樣授予第一類26項授權放權事項外,增加以下授權放權)

1

授權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2

授權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董事會根據市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市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職業經理人試點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


  說明:

  1. 本清單適用于廣州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直接監管的企業,市屬委托監管國有企業按照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本清單“子企業”為直接監管企業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3. 各直接監管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第一類)中第1—8項,由監管企業中的國家出資企業行使。

  4. 對各類改革試點和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第二至四類),由市國資委按照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一審批的原則批復企業后,企業方可實施。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市國資委定期評估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

  5. 如國家、省、市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相關事項按新調整后的要求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3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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