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0〕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8日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范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市,增強城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屆,每屆評出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對于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優先推薦申報市級以上質量獎或其他項目。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統計、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管、稅務,廣州海關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協調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公布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并公布。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擬(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會公開招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組建獨立的評審專家組;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區政府,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的培育工作,積極宣傳發動企業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測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2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估。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在市市場監管局業務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的持續改進;其中對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的個人獎勵額度,不得高于總獎勵金的50%。
第六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重點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環保、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二十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按照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推廣計劃,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此后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醫療衛生等事故的;
(二)因產品、服務、工程、環境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發生重大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5年內,于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對外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獲獎稱號。
第二十五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確保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在評審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等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勵管理辦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8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