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0〕2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5日
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采購貿易的綜合管理,提高市場采購貿易便利化、規范化水平,促進市場采購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商務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16〕7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在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6〕6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商品,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15萬美元(含15萬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海關指定口岸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第四條 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以創新管理服務體系、優化監管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規范化水平為工作目標。
第五條 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適度、規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則。
第六條 依托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立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交換、貿易流程聯網監管和服務、互動和交流等功能。
第七條 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市場采購貿易創新發展促進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綜合管理機制;協調推動本市市場采購貿易各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協調解決各監督管理部門在試點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部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負責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落地實施和屬地管理,制定區一級各項具體工作方案以及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
市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與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托信息平臺負責市場采購貿易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完善市場采購貿易交易和監管流程,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經營主體貿易信息留存、錄入。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依托信息平臺進行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息留存、交易信息錄入、組貨拼箱、通關管理、收結匯管理和免稅申報工作,將市場采購貿易全流程信息錄入信息平臺。
(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市場采購貿易特點對市場采購貿易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貿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條 建立市場采購貿易商品認定體系,確保市場采購貿易商品采購自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并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海關指定口岸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劃定市場集聚區范圍。市場集聚區范圍由市政府依法依規按程序審定后公布,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
(二)建立供貨商、采購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制度。
1.供貨商信息留存。為市場采購貿易提供貨物的市場經營戶,通過信息平臺進行注冊并保存供貨商和商品信息。
2.采購商信息留存。境內外采購商委托代理商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業務的,應當將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貨物信息在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的管理檔案中留存。
3.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須向住所地或市場集聚區所在區商務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
(三)建立商品申報制度。市場采購經營者或供貨商應通過信息平臺申報出口商品,申報信息包括采購地、供貨商、采購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內容。供貨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 健全信用評價管理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采購貿易主體經營情況、資金交易信息、誠信記錄,依據職權開展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用評價,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市場采購貿易主體信用分類和違規查處等信息。
(二)建立差別化監管機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懲戒”原則,各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市場采購貿易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促進市場采購貿易主體誠信經營。
第十一條 加強出口商品質量管理,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質量信息反饋機制。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收集、分析各類質量信息。對市場采購貿易商品進行質量抽查,定期召開質量分析通報會,發布質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貨物質量水平。涉及國外通報反饋的質量問題,由海關牽頭調查、處理,并將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做好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開展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由市場采購貿易試點所在區政府牽頭,各監督管理部門配合,依托信息平臺,整合各類預警信息資源,完善國際貿易摩擦與產業損害監測預警、匯率風險預警、經濟案(事)件預警、國際貿易主體監管及信用評價、國際貿易仲裁、國外質量反映預警、國外技術法規預警、區域性國際貿易形勢預警等風險預警防控功能。
(二)及時通報不良采購商。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牽頭,依托信息平臺對涉及市場采購貿易的不良采購商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商品商標信息納入市場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市場采購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和執法,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加強市場知識產權自律保護,建立多部門聯動的舉報、查處、處罰、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追溯機制,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追溯機制。依托信息平臺,對涉及違法違規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案件,貨物溯源按“報關單號—集裝箱號—交易單號”線索進行倒查;主體溯源按照“報關行—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采購商—供貨商戶—生產企業”追查到供貨商戶、生產企業,確保源頭可溯。
(二)建立違法違規案件信息通報機制。各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息平臺及時通報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違法違規信息,依照職權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三)建立協同查案機制。領導小組授權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所在區政府組織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權開展案件追溯與查處。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結果,各部門應在貿易便利、信用評價、政策扶持中加以運用。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10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