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以及國家、省關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本市特困人員認定條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實施,特困人員經濟狀況核對標準參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標準執行。此外,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視為無勞動能力;申請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在12個月內獲得本市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待遇的,視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認定程序
根據國家、省有關特困人員認定管理的規定,市、區社會福利機構的政府供養人員符合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通知印發前已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的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政府供養人員和政府收治的麻風病康復者仍按原政府供養服務管理體系執行,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認定手續,其特困供養待遇與其他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待遇的銜接應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區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護理(失能)特困人員的月人均照料護理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與其已申請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助標準擇高確定。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等救助供養經費應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健全救助供養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確保專款專用。供養服務機構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20%的標準向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的零用錢管理經監護人同意后,可由供養服務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四、供養形式
區民政部門應在特困人員簽訂供養意愿書之日起1個月內,為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落實集中供養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當在簽訂供養意愿書時同步簽訂分散供養協議。
五、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區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步開展特困人員認定程序與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程序。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參照廣州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的要求辦理,廣州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結論為“能力完好”的,認定為全自理;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認定為半自理(半失能);評定為“重度失能”的,認定為全護理(失能)。參考《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標準,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的特困人員,可認定為全護理(失能);三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半自理(半失能)。多重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或已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特困人員,以其最重類別認定。在評估過程中發現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級別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同時引導進行重新評殘,以重新評定的類別和級別為準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六、照料服務
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政府采購要求落實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與照料護理服務工作,確保同評估、同服務。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原則上由特困人員居住地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社區居家養老綜合服務網絡難以覆蓋的區域,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24號)第三十一條執行。戶籍地與居住地屬于同區不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居住地選定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戶籍地與居住地屬于不同區的,由戶籍地選定居住地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七、經費保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由區財政全額負擔,可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使用;各區民政部門應將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入戶調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區財政全額負擔。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市、區社會福利機構政府供養人員和政府收治的麻風病康復者,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由供養服務機構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八、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廣州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規字〔2018〕10號)、《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轉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規字〔2018〕1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