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23〕1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10號)等文件精神,堅持國家戰略目標導向,強化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和產業支撐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發機構,推動科研資源大市向科技創新強市邁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廣州市新型研發機構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和高水平創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發機構須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續發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按照“一事一議”簽署共建協議,根據共建協議開展建設管理;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和高水平創新研究院按照省有關規定管理。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四)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推薦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運行。
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二、支持和鼓勵措施
(五)鼓勵新型研發機構不斷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能力,支撐廣州經濟社會發展,面向企業著力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難題;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國家和省自然科學基金等各類政府科技項目;積極加入國際科學研究、國際產業技術研發、國際標準制定等國際組織。
(六)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立協同創新聯盟,促進新型研發機構與企業、科技金融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供需有效對接、加強聯動。積極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研制設備進入國家、省、市三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對符合目錄要求且實現銷售的裝備產品納入用于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的資金項目庫。
(七)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積極輸出技術和知識產權等科研成果。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加強與國家級科研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學技術源頭單位的對接合作,遴選技術先進、技術成熟度達到4—6級、產業化可行的科技項目,進一步集聚研發、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組織資本、生產、市場等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投入,在廣州開展轉化孵化。
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70%以上可以獎勵給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5%以上可以獎勵給為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人員。
(八)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利用自有物業、閑置樓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加強與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合作,推動創辦或引進孵化的企業落戶廣州。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通過科技成果作價、資金投入等方式參股孵化企業;圍繞優勢專業領域舉辦創新創業活動,發掘更多優質項目和企業在廣州孵化和落地。
(九)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制改革,允許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制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干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經理事會或董事會批準授權,由運營公司負責機構經營管理。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歸運營公司。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涉及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十)推動社會資本投資新型研發機構孵化企業和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發起或聯合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天使投資等科創基金,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科規字〔2021〕3號)相關規定申報設立科技創新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創新項目。
(十一)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領軍人才及其高水平創新團隊成員申報國家、省、市各類人才計劃。市、區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簽訂共建協議(或出資)的在穗省級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及其人才團隊,按市屬單位享受市級現有人才政策相關待遇。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的外籍負責人、學術帶頭人按規定申報“廣聚英才”人才工程相關計劃項目。鼓勵新型研發機構的國(境)外專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廣州市科技創新計劃項目或者擔任項目負責人。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核心專家進入廣州市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戰略專家委員會。
(十二)事業單位、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經核定后可按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十三)新型研發機構利用社會資本完成的符合一定條件的技術研發項目,經新型研發機構申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可認定完成一項市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項目。
(十四)建立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強化市區協同,加速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融合發展。市、區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基礎條件建設、用地(場所)保障、財政資金、人才引進與培養、配套設施、人才子女入學、出入國(境)、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支持在南沙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臺,建設世界一流的新型研發機構。
三、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全過程管理
(十五)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及政府引導作用,優化創新要素配置,積極引進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參與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依托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中央和國家級科研機構、高水平大學、大型國有企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
2. 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近兩年內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或QS世界大學排名前500名的高校、在自然指數排行榜排名前200強研究機構、世界500強企業。
(十六)引進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程序。
1. 由相關區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與建設依托單位開展洽談,研究制訂共建協議和建設方案,并履行專家論證、征求部門意見等程序。
2. 對擬落地項目,需市政府參與簽約或出資建設的,由落戶區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共建事宜按程序報市政府審議。
3. 支持資金的撥付應與階段建設目標掛鉤,資金類型、額度、撥付方式等按照共建協議的約定履行。
(十七)參與共建的依托單位應建立對新型研發機構穩定、高質量、可持續的長效支持機制,加強對派駐人員的支持和管理,確保為機構持續輸送高端創新資源。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應認真落實共建協議和建設方案的各項規定和主體責任,加強對重大項目、重要儀器設備采購、人才招聘、固定資產等規范化管理,積極接受外部監督檢查;獲得的市級財政建設經費按照共建協議和廣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經費使用“負面清單”進行管理,區財政扶持資金可結合各區實際參照進行管理。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結合自身特色領域,通過自籌經費方式建設市重點實驗室。
(十八)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應及時向共建各方上報建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提請各共建方協商解決;對共建協議中建設內容和建設目標與發展實際不符的,可協商變更共建協議或簽署補充協議。
(十九)對建設期滿的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由共建協議約定的主體開展建設目標驗收考核,考核通過后結束共建。共建期結束后,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運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十)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產生的研發成果、知識產權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機構所有。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收益分配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除外。
四、其他
(二十一)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建設。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技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二十二)市、區有關部門應合理區分改革創新、探索性試驗、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與明知故犯、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及其共建單位、主管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免責。
(二十三)新型研發機構應定期參加統計調查,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實行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公開渠道面向社會公開重大事項、年度報告等,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項除外。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科技保密管理,健全科技保密管理制度。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意見發布前已簽訂共建協議的新型研發機構按原協議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6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