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17號
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Ⅲ標準車用燃油的通告
為提高車用燃油品質,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廣使用國Ⅲ標準車用燃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Ⅲ標準是指第三階段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本通告所稱國Ⅲ標準車用燃油是指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345-2006《車用汽油》和DB44/346-2006《車用柴油》規定要求的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
三、自2008年5月1日零時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油品批發企業及加油站應當銷售國Ⅲ標準車用燃油。
四、油品批發企業及加油站應在立式招牌、發油臺、加油機、購銷發票和提貨單等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樣標識,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完成標識更新和油品置換工作。
五、國Ⅲ標準車用燃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油品批發企業和加油站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國Ⅲ標準車用燃油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六、市經貿、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國Ⅲ標準車用燃油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