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5]24號
關于提高本市企業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政府《關于提高省屬企業部分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通知》(粵府函[2003]271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05年7月起,為本市企業早期退休(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于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職)的人員,按以下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195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60元/月;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發放70元/月;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發放80元/月;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發放90元/月;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放100元/月。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50元/月;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發放60元/月;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發放70元/月;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發放80元/月;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放90元/月。
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40元/月;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發放50元/月;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發放60元/月;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發放70元/月;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放80元/月。
1964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參加革命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30元/月;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發放40元/月;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發放50元/月;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發放60元/月;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發放70元/月。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職),但繳費年限末滿15年的,統一發放10元/月。
巳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的其他退休(職)人員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項生活補貼納入2006年社保年度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基數。
二、發放方式。
本次增發的生活補貼,每月隨同本人養老金發放。
三、資金來源。
由各級財政負擔。市本級所需資金在每年的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中解決,當年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不足的,由市財政先行墊支,并在以后年度的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中歸墊。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人事 退休 待遇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