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雨污分流排水設施建設的通告
穗府〔2009〕14號
建立城市雨污分流排水體制是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廣州市污水治理總體規劃修編》的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我市雨污分流排水設施建設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轄區范圍內新建項目排水工程應當按照雨污分流進行建設。現狀雨污合流制地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新建項目的雨污分流工程由各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中心城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市政雨水管網由市水務投資集團負責建設,社區及支管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區政府負責實施,廠礦廠區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廠礦企業負責實施。
三、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含有排水雨污分流專題內容,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均應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設計要求或者相關技術標準的,各級規劃、水務、建設部門不予審批或者備案。
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設工程的雨污分流排水設施,并將含有雨污分流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部門和水務部門備案。
四、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以保證雨污分流專項設計質量。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滿足雨污分流排水設施的技術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設施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
五、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本部門職責,對新建的建設項目嚴格進行審批,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相關單位的監管。
六、由市建委牽頭組織,市規劃局、水務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驗收工作。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