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珠江廣州河段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6]49號
為保護和改善珠江廣州河段的水域環境,防治船舶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珠江廣州河段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水域環境的活動,適用本通告。
二、船舶在珠江廣州河段排放生活污水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珠江廣州河段東河道人民橋至華南大橋河段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為禁排區。船舶禁止在禁排區內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所指生活污水以及任何形式的廚房、廚房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劃定。
三、船舶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四、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不符合排放標準和要求的船舶生活污水,必須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船舶應當保存每次生活污水接收單證,以備海事部門檢查船舶生活污水去向。
五、港口、裝卸站應當具備與停靠船舶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接收能力,滿足到港船舶的要求,并通過市政管網將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到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海事、漁政和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通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