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4〕62號
關于加強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對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將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區域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臨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邊沿范圍內的臺階、空曠地、人行道路等區域。
二、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在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責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陽臺的市容環境衛生。沿街墻面應保持潔凈、美觀,無亂張貼、亂涂寫、亂拉掛。
(二)“三車”修理點、飲食檔(店)對門前臺階、空曠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鋪每周清洗一次。
(三)門前不得停放車輛,不得占道經營、作業和堆放雜物,店鋪柜臺貨物擺放不超出門檻。
(四)門前招牌應保持整潔,文字要規范,無明顯陳舊或破損,無錯字、缺字。
(五)自備垃圾容器,放置在門檻以內,垃圾分類袋裝存放。
(六)不得亂倒污水,嚴禁將垃圾掃出門外。
(七)門前不得私自設置檐篷、遮陽布,凡設置檐篷、遮陽布的,必須經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用料,要保持整潔完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本市臨街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住戶均有做好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義務。
四、對違反本通告第二項內容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店鋪及住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五、對違反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監督、投訴電話。
市市容環境衛生局:81083331。越秀區:81903131,荔灣區:81031997,海珠區:34140952,東山區:37637980,天河區:87506700,白云區:86564383,黃埔區:82481959,芳村區:81899163,開發區:82213044,花都區:36808200,番禺區:84823341。
七、本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規劃、公安、工商、環保、衛生、城管等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辦事處要與轄區內各單位簽訂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組織城管隊員和市容監督員進行巡查,落實責任單位的責任。
九、本通告自2005年1月25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相關條文:
《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清除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隨地拋棄瓜果皮核、紙屑、煙頭等雜物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門前亂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損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不及時處理的,分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亂倒生活廢棄物的,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的,隨意拋棄死禽畜的,按每次(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高空擲物造成人身傷害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四)在建(構)筑物、設施和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亂貼(掛)廣告、標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換污損或過時標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不按規定設置廢棄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掃保潔、廢棄物清運區域責任制的,在道路上進行屠宰、加工等活動的,開挖道路、修剪樹木或清疏溝渠,不按時限清理余(淤)泥、枝葉、渣土的,均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主干道兩旁建(構)筑物、設施的立面不按規定進行清洗或粉刷、整飾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六)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志牌等不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限期維修、更換、拆除而逾期不執行的,將有害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傾倒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