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37號
關于委托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取締無證行醫的通告
為加大打擊無證行醫的力度,依法凈化醫療市場,本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廣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行使取締無證行醫的行政執法權。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機關與委托執法范圍。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由廣州市衛生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在市轄區范圍內,由越秀區衛生局、東山區衛生局、荔灣區衛生局、海珠區衛生局、天河區衛生局、白云區衛生局、芳村區衛生局、黃埔區衛生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含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衛生局分別委托本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在其管轄范圍內,行使取締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的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權。
番禺區、花都區待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范圍之后再實施上述委托執法事項。
二、委托執法的內容。
對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機構或個人,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依照《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廣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取締。
三、委托執法權限。
在委托執法范圍內,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調查和取締,委托機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