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36號
批轉市科學技術局《廣州市市屬獨立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市科技局擬定的《廣州市市屬獨立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規定》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市屬獨立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幫助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廣州市市屬獨立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市科學技術局)
一、為推進市屬獨立科研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產權制度改革,完成企業化改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科研機構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科研機構應在200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企業化改制工作,通過產權制度改革,改制為產權多元化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
三、科研機構可以按以下形式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一)整建制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轉讓(出售)、兼并、參股、控股等其它形式。
四、科研機構改制為職工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時其資產處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下列國有資產可不核入凈資產中:
1.殘舊或已超過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經有關部門批準予以核銷的。
2.經上級主管部門、科技行政部門核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閑置多余資產。
3.經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由政府出資形成的大型或精密儀器設備。
4.定點科研機構提供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檢測等社會性科技服務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等。
(二)科研機構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從經確認的凈資產總額中劃出20%作為職工集體股,按工齡、職務、貢獻等以紅股形式分配給在職職工,持股者可以享受相應的分紅權。在單位存續期間,職工集體股的終極所有權屬原出資人。 凈資產數額較少,在職職工較多的科研機構職工集體股的劃出比例,經批準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30%。
(三)科研機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科技行政部門批準,可以1992年本單位凈資產為基數,從除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之外的新增資產中劃出不高于30%的比例作為技術股和管理股,按貢獻以紅股形式分配給職工,持股者可以享受相應的分紅權。其中,技術股分配到科技人員,管理股分配到崗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崗位的分配份額可以提高。職工發生崗位改變的,不再享有原崗位管理股分紅權。在單位存續期間,技術股和管理股的終極所有權屬原出資人。 科研機構可以將技術股和管理股中的15%留出,留待今后的再分配。
(四)科研機構職工出資購買國有資產,一次性付款的,價格可優惠20%。對于改制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批準,價格優惠比例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超過30%。一次性付款有困難的,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30%,余款5年內付清,并按銀行同期利率為標準下浮20%交納資金占用費。
五、科研機構按轉讓(出售)、兼并、參股、控股等形式改制的,允許成交價在資產評估值的基礎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動,浮動比例在10%以內的,由科研機構自行處理;浮動比例在10%―20%以內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科技行政部門批準;浮動比例超過20%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核準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六、依照本規定第四條(一)項,未核入凈資產的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政府出資形成的大型或精密儀器設備,原則上仍由科研機構管理使用,并按有關規定提取折舊。在剩余使用年限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下浮20%計繳資產占用費。
(二)科研機構可向社會出售閑置多余資產,出售所得收益,科研機構可保留30%,用于科研開發和生產經營,其余上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三)提供社會性科技服務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原則上仍由科研機構管理使用,暫不征收資產占用費。
七、科研機構富余職工安置費不足的,可以在其資產變現資金中予以解決。
八、科研機構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土地出讓方式處置的,按穗府〔1993〕5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政策。
九、科研機構改制后,在2003年底前,仍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
十、科研機構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應根據《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轉讓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所得收益中科技人員應得的獎勵予以兌現,也可折算為股份或出資比例。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