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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及六部委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違紀違法的通知

  • 2002-08-26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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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2〕23號

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及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2002年5月召開的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精神,現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部門要盡快組織學習,認真領會文件精神,由各部門負責人牽頭落實有關工作。

  二、房管、房改、建委、財政、審計、編辦、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全面協調,按要求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的準備工作。

  三、各部門要嚴肅紀律,嚴格執行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號)規定,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會同市建委、市財政局、市房改辦于7月上旬將貫徹意見、工作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議名單提交市房改領導小組討論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國發〔20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特別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以下簡稱《條例》)印發后,各地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適時調整資金使用方向,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力度,進一步推動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實踐證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一些地區住房委員會制度沒有真正建立,“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現象,資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健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體系,從根本上解決目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已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發布實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各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要按照《條例》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每個設區城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民主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此外,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比例的確定,以及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

  每個設區城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前提下,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人員編制一律凍結。各地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人員等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后逐一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將清理后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一并轉入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少數資金數額大、管理工作較規范的,可改組為分支機構。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取消,人員由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擇優留用,未留用人員由原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妥善安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資金數額和業務量較小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也可由受托銀行辦理。各省(區、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在機構調整過程中,要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進行,不斷、不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推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任免手續,不得兼職。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時,可以提出撤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建議。設區城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規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編制,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賬戶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商業銀行范圍內,確定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其中,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的銀行,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據管理職權,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監督。受委托銀行對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映。凡不按規定設置賬戶的,有關部門要進行嚴肅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受委托銀行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并和受委托銀行定期對賬。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記賬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在受委托銀行繳交入賬時間為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發放有效憑證。

  四、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加大個人貸款發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工作的考核,落實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簡化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改進貸款服務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規定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發放范圍,對于職工買房、集資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應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健全貸款檔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直接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部要充分依托現有網絡系統基礎,建立健全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與各省(區、市)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聯網,對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各省(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成有關省(區、市)進行糾正,違規違紀的要及時組織查處,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建立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字〔1999〕33號)等規定,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算和管理費用預算,并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年終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決算和管理費用決算,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抄報同級審計部門。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管。審計部門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結算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將包括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便于社會和公眾監督。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法紀,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關系到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關系到城鎮住房建設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整工作的領導,統一部署,精心組織,保證調整工作的順利實施。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貫徹《條例》的指導和監督。

  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發展,由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審計署、法制辦、中編辦、全國總工會的負責同志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專家,組成住房公積金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政策,協商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等。

  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查處和糾正。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機構調整過程中,嚴禁借機私分錢物、侵吞國有資產、突擊提職、揮霍浪費;違反規定的,一律從嚴查處。

  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并向國務院報告。

務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

建房改〔2002〕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廳(委、局)、編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國務院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防范資金管理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權益作出的重要決策。為預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可能發生違紀違法行為,保證機構調整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各地要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現有管理中心的調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調整工作的進行。

  二、各地要按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前提下,凍結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產。要嚴格清理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產,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后逐一登記造冊,保證資產平穩移交。到期的債權應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移交;必須追回的,要如數追回,不能追回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不得將違規運用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內部調賬方式調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或購房補貼等其他住房資金賬戶內。嚴禁通過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蓋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逃避法律責任。對原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積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三、嚴禁用假賬目、假原始憑證、假報表欺上瞞下,不得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賬目、憑證和報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資產清理、移交工作有關的資料和情況說明,不得防礙并賬、調整工作的進行。

  四、原管理中心不得違反國家財經紀律開立賬戶、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設賬外賬,隱匿、私設小金庫,轉移資金,直接或變相侵吞公有財產。

  五、嚴禁原管理中心利用機構調整之機,擅自提高工資標準,突擊濫發獎金或任何形式的補貼,違規分配實物、報銷各種費用和進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費。

  六、各地要按規定凍結原管理中心的人員編制,嚴禁突擊提拔干部。新設立的管理中心要擇優留用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門或掛靠部門、單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員。各級建設、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編辦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和糾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規定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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