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5)23號
關于我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05)35號)和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廣州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粵府函[2005)84號),現就我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的交接時間
(一)自新的越秀區、荔灣區人民政府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東山區、芳村區人民政府終止,新的越秀區、荔灣區人民政府開始對所轄區域實施行政管理。
(二)南沙區、蘿崗區人民政府自經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日起開始對所轄區域實施行政管理。
(三)對于行政區劃調整所涉及的鎮(街)、村(居),具備交接條件的,有關區、縣級市和開發區應抓緊做好交接工作。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由接收一方對接收區域實施行政管理。
二、交接前對各有關區、縣級市、開發區的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各項行政執法權限和程序(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措施等)、各項法律文書效力不變,各有關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二)各有關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現有管轄區域、行政職能權限、行政隸屬關系、各項政策和制度,繼續做好本職工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領導和監督,保持工作的銜接和政策的延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拒絕履行工作職責。
(三)在市編委未對涉及調整的行政區域內的機構、人員編制作出調整決定之前,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穩定。
(四)各有關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應當進行債權債務和現有財物清理造冊工作,做好財產交接和接受審計的準備;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物管理制度,嚴禁以各種名義私分、轉移、侵占、損害國家、集體財產。
三、在行政區劃調整中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制訂有關工作方案,研究調整有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政策,幫助、指導各有關區的職能部門做好交接、籌建工作,協調處理好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工作糾紛。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市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監督本部門的派出機構繼續依法履行職責,同時,抓緊做好有關派出機構的撤并和調整工作,確保本部門的派出機構與所在區人民政府同時開始正式運作。
(三)市人事局等部門應當把此次行政區劃調整與人事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抓緊制定有關人員安排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暫不對各有關區、開發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和政策進行調整。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完成之后,有關財政管理體制和政策的銜接、調整,由市財政局與各有關區財政部門協商研究確定。
(五)市民政局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有關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在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完成之前,維持原有行政區域界線觀狀不變。
(六)市財政、審計、監察、人事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依規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其它問題
(一)行政區劃調整后各區、縣級市的排列順序為: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
(二)原越秀、東山、荔灣區在白云區的工業發展用地,由白云區政府統一管理。
原越秀、東山、荔灣區在工業發展用地的基礎設施投入不予補償;征地拆遷或辦理有關手續的訂金、押金等,由白云區負責退還相關區;原越秀、東山、荔灣區有關企業與白云區已簽訂合同確定的征地補償費維持不變。原荔灣區在工業發展用地建成并投產項目的稅收分成政策,由市財政局在下一輪財政體制改革中予以理順;在此之前,稅收分成暫按原定比例順延。原各區在工業發展用地中尚未使用的土地指標,由市政府收回作儲備用地統一管理。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民政 行政區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