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33號
關于加強閑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環境整治的通告
為做好城市重點部位環境整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切斷傳染途徑,預防傳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對閑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閑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適用本通告。
二、閑置地塊的用地單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設單位是環境衛生整治的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衛生保潔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并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做好日常環境衛生保潔;
(二)清運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溝渠,清除積水,消滅蚊蟲孳生地;
(四)定期滅蚊、滅蠅、滅鼠和滅蟑螂;
(五)對場地進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用地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通告第二條規定進行環境衛生整治。
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閑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組織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發現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未進行環境衛生整治或者環境衛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條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在2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人民政府代為履行環境衛生整治責任,并墊支有關費用,直至直接責任人承擔整治責任時為止。
四、區人民政府代為整治的閑置地塊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臨時使用。安排臨時使用的,其環境衛生整治責任由臨時使用單位負責。
五、區人民政府墊支的費用,由環境衛生整治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人變更的,該費用作為土地開發或工程建設成本,由新的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償付。
區人民政府代為進行環境衛生整治的費用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對依法安排臨時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閑置地塊或停建工地,區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單位或建設單位收取墊支費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房管、環衛、衛生等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通告。
七、從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通告的規定,做好轄區內閑置地塊和停建工地的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