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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和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的通知

  • 2004-01-07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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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3〕59號

印發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和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和《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日

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1號)、交通部《關于貫徹實施港口管理體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見和建議的函》(交函水〔2002〕1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雙重領導港口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2〕93號)的精神,結合實際,制訂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促進廣州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港政實行屬地管理,實現“一港一政”,明確職能,理順關系,加強港口行政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港、航行政管理體系,促進港口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原則。

  1.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剝離原廣州港務局的下屬企業,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依法界定原廣州港務局承擔的港政管理職能。

  2.按照港政與航政合一管理的原則,在原廣州港務局港政管理職能和廣州市航務管理局港政、航政管理職能的基礎上,組建廣州港務管理局,依法對港口和航務實行統一管理。

  3.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設置和調整機構,精簡人員編制,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辦事效率。

  4.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港、航管理體制,形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有機結合、協調運轉的管理體制。

  5.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平穩過渡,確保廣州港的穩定和安全生產,確保廣州市航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調整機構

  (一)組建廣州港務管理局。

  1.將廣州港務局不屬于港政管理的職能和相應人員劃出去。

  2.廣州港務局與廣州市航務管理局合并,組建廣州港務管理局,為事業單位,保留原正廳級,干部人事任免問題按有關規定辦理。廣州港務管理局由市交委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廣州港區、廣州市轄區內的港政和水路運輸行業管理職能。該局人員納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經費由市財政核撥。

  3.成立廣州港務管理局籌備組,主持原廣州港務局和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的日常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廣州港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審核后,以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名義報市編委審批。

  4.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廣州港務管理局領導班子成員。由廣州港務管理局領導班子組織實施該局的“三定”方案。由市編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局實施“三定”方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二)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

  原廣州港務局所屬的廣州港航道管理所、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劃歸廣州港務管理局管理。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分局)的管理體制不變,相應改為廣州港務管理局的派出機構。

  三、人員安排

  廣州港務管理局的人員原則上由原廣州港務局承擔港政管理職能的人員和其綜合部門的少量人員,及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的人員組成。

  (一)原廣州港務局擬安排到廣州港務管理局的人員,按依照公務員的管理辦法辦理;不安排在廣州港務管理局的人員,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接收安排。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不安排在廣州港務管理局的人員,按照《廣州市市直機關人員分流實施辦法》(穗辦〔2001〕15號)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原廣州港務局(包括下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機關(包括分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移交廣州港務管理局管理。

  四、財產劃轉

  (一)原廣州港務局將應劃給廣州港務管理局的財產(包含辦公場地、碼頭、泊位、債務等)清單報市交委,由市交委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辦理有關資產劃撥手續。

  (二)廣州市航務管理局財產核定后劃歸廣州港務管理局。

  五、其他問題

  (一)通訊調度和引航。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91號文件的精神,暫維持廣州港企業負責引航和統一通訊調度。廣州港務管理局成立后,負責研究如何統一管理通訊調度、引航的問題。

  (二)錨地、航道的管理和使用。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粵府辦〔2002〕93號文件精神,廣州港的航道管理已明確由新的港口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廣州港進港主航道和非生產性錨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工作,由廣州港務管理局負責。生產性錨地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港口公安管理體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91號文件精神,港口公安管理在港務公安管理體制改革之前暫時維持現狀,所需費用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解決。

  (四)企業辦社會。

  原廣州港務局辦學校屬地移交黃埔區管理問題,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與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黃埔區政府制定具體移交方案。學校移交后3年過渡期內,按照市政府《關于同意市屬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問題的批復》(穗府函〔2000〕11號)的精神對黃埔區給予補助,資金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廣州港務局的醫院、幼兒園暫時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繼續承辦,待全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時統籌研究。

  六、組織實施

  廣州港務管理體制調整是我市一項重要的改革工作,市各有關部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確保在今年10月前基本完成。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交委牽頭,協調市組織、編制、人事、財政等部門共同完成。原廣州港務局和原廣州市航務管理局要嚴格遵守紀律,認真做好本部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人財物的移交工作,切實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確保組織實施工作的順利完成。

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1號)、交通部《關于貫徹實施港口管理體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見和建議的函》(交函水〔2002〕1號)、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雙重領導港口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2〕93號)的精神,結合實際,制訂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組建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央、省關于深化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按照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港口行業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業自主經營、走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我市港口事業不斷協調發展的要求,依法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

  (二)原則。

  1.政企分開原則。剝離原廣州港務局不屬于港政管理職能的人、財、物及下屬企業,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不再承擔港政管理職能。

  2.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國有獨資的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由市政府授權其經營廣州港的國有資產。

  3.積極穩妥原則。市有關部門加強對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的領導和指導,精心組織,確保廣州港的穩定和安全生產,確保廣州港的國有資產不流失。

  二、資產分類

  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劃分為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代管資產3部分。

  (一)經營性資產。

  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總部、全資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作為經營性資產,實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經營性資產的具體數額待清產核資后確定。

  (二)非經營性資產。

  企業辦社會部分(如學校、醫院、幼兒園、公安局)資產為非經營性資產,具體數額待清產核資后確定。

  (三)代管資產。

  代管資產為代管原廣州港務局所屬集體企業的集體資產。對集體企業中含有國有資產成份的,經清產核資界定的國有資本,納入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經營范圍。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集團公司的資產暫按2002年12月31日帳面數登記,待清產核資后據實調整。

  三、組織建制

  將原廣州港務局剝離出的不承擔港政管理職能的人、財、物及下屬企業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對外聯系工作、發文件、參加會議可視作正廳級單位待遇,干部人事任免問題按有關規定辦理。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改制。工商、稅務、國資、國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從簡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一)主要職責。受市政府授權經營廣州港的國有資產,依法從事港口裝卸、倉儲等港口生產經營業務。

  1.資產經營職責按國家有關文件和市政府《批轉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廣州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2000〕22號)執行。

  2.直接組織、指揮、管理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其中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繼續經營、管理原廣州港務局使用的港池、生產作業錨地以及錨地水上過駁設施。

  3.組織、管理、協調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對船舶、裝卸、倉儲等生產作業統一調度和指揮。

  4.負責管理原廣州港務局屬下的學校、公安局等附屬單位直至移交屬地政府為止。

  (二)建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法人治理組織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公司內部職能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逐步進行結構優化重組。

  1.建立法人治理機構。

  (1)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9人,包括內部董事6人(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獨立董事3人。董事會按集團有限公司章程開展工作。

  (2)監事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和委派監事會成員,政府通過監事會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監事會成員共3人,其中外派監事會主席和外派監事各1人,職工代表監事1人。

  (3)經營管理班子。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4)集團公司按照黨章、《公司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及廣州市有關文件的規定,建立黨委會、紀委會、工會和團委。

  以上機構人員的任命及黨組織管理按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及所屬可視作局級、副局級企業黨組織和領導人員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穗辦〔2001〕2號)執行。

  2.集團公司總部職能機構設置。

  按照精簡效能原則,集團公司總部將現有21個職能處室(不含工會、團委)撤并為1室11部,即辦公室、業務部、財務部、投資發展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為減少震動,有利于平穩過渡,機構撤并逐步實施,將來視實際需要作進一步調整、精簡。

  (三)附屬機構。有關通訊調度和引航,錨地、航道的管理和使用,港口公安管理體制,企業辦的中小學、醫院、幼兒園等附屬機構問題,按照《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的意見辦理。

  (四)人員安排。原廣州港務局的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安排按《廣州港務管理局組建方案》的意見辦理。

  四、資產授權

  市政府授權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資產的范圍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中劃歸集團公司管理的資產,以及代管資產中經清產核資界定的國有資產。

  五、財務管理

  取消定額上繳中央利潤的辦法,改變“以港養港、以收抵支”的財務管理體制,改按國家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按照省政府《印發廣東省雙重領導港口下放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2〕9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執行,即根據現行征管分工和現狀,由地稅部門征管的,仍由地稅部門征管;現由國稅部門征管的,繼續由國稅部門征管。

  六、工作安排

  (一)成立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籌備工作組,研究制定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市委、市政府未任命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之前,港口生產經營工作繼續由原廣州港務局領導班子負責。

  (二)按市委辦公廳穗辦〔2001〕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組建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的領導班子。公司領導班子在市交委的指導下,制定具體的公司組建實施方案。

  (三)由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積極與市有關部門做好銜接工作。

  (四)擬定于今年12月,基本完成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的組建、轉制工作。

  七、其他問題

  (一)市政府視企業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情況,從2004年起3年內,專項安排發展基金,扶持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發展。3年中,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要將每年國有資產的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市財政局審核。

  (二)港口建設費返還仍按交通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于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港口設施建設。貨物港務費原則上按交通部《關于明確港口政企分開后貨物港務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3〕125號)的規定,大部分留給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用于港務設施維護,具體比例由市交委審核,市財政局批準。

  (三)原劃撥給廣州港務局而現留給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使用的歷史用地辦理相關證照、資產更名等手續,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國有企業改革轉制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號)的有關規定處置。

  (四)今后廣州港區內新建碼頭泊位、生產作業錨地、管道等生產經營性基礎設施時,市政府對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予以大力支持。

  主題詞:交通 港口 機構 方案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03年10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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