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3〕2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決定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確領導下,我市抗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自2月發病高峰以后,我市發病人數呈明顯下降趨勢,3月份比2月份下降46.9%,4月份比3月份又下降了47%;截至4月底,治愈出院率為86.2%,死亡率為3.3%。但是,目前正處于呼吸道傳染病高發期,抗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形勢依然嚴峻。為了更好地總結經驗,鞏固成果,防止反彈,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決定如下:
一、成立廣州市醫療資源調配中心。
廣州市醫療資源調配中心負責廣州地區范圍內各醫療機構資源的調配工作。該中心設在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一名副局長任主任,日常協調工作由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承擔。
二、嚴格實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分類分級收治、管理。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分:確診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待排除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與確診和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四類。
對不同類別的患者實行分級收治。一級收治為確診和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二級收治為待排除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對與確診和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三、明確一級、二級收治單位和醫學觀察單位。
為了合理調配醫療資源,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指定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廣州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廣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廣州市胸科醫院、廣州市兒童醫院等為一級收治單位。
指定廣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廣州市中醫醫院、廣州市第六人民醫院、白云區人民醫院、東山區人民醫院、越秀區第一人民醫院、廣州醫學院荔灣醫院、海珠區第一人民醫院、芳村區人民醫院、廣州開發區醫院、廣州東沙醫院等為二級收治單位。
各區一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為醫學觀察單位。
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收治醫院由本級政府指定。
四、成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
廣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由15人組成,負責指導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難病人的救治和臨床診斷確認;臨床確診必須有5名以上專家組成員參加。
一級收治單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由7至9人組成,負責對本院和二級收治單位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中的疑難病例的會診及進一步明確診斷;臨床確診必須有3名以上專家組成員參加。
二級收治單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由5至7人組成,負責對本院待排除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作出初步診斷、制定治療方案;臨床確診必須有3名以上專家組成員參加。
收治單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每周對本院收治病人進行1至2次會診,進一步明確診斷,完善治療方案。
五、嚴格執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臨床診斷按照廣州市衛生局《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臨床診斷標準》(見附件1)執行。
六、切實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轉院、轉診工作。
經收治單位專家組確診需要轉院、轉診的病人,由轉出醫院與接收醫院聯系,接收醫院派出專用救護車和醫務人員將病人護送入院。
一級收治單位的病人經本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診治專家組確認為待排除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可聯系轉送到病人居住地的二級收治單位,有關醫療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收治工作。轉院、轉診遇到困難,由廣州市醫療資源調配中心決定。
七、嚴格執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報告制度。
醫院收治確診或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含待排除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后,要在6小時內填寫《廣東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報告卡》,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衛生局。
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并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匯總整理后填寫《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一覽表》,每日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一步匯總后報市衛生局和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局每日報市政府。
八、進一步加強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要求對確診和疑似病人進行個案調查,重點查清病人的活動史和可疑接觸史,查清傳染來源及可能傳播的范圍,及時確定和登記密切接觸者,并按規定進行管理。
九、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嚴格的預防、控制措施。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確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下稱"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并立即報告區、縣級市衛生局,衛生局報本級政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立即通知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在其家庭或住地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區(縣級市)、街(鎮)、居委會(村委會)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十、進一步加強對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為防止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傳播,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其立即停業,組織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廣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試行)
2.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指引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廣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標準(試行)
1、流行病學資料
有密切接觸史或有明確傳染他人的證據。
2、癥狀體征
起病急,以發熱為首發癥狀,多為高熱,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頭痛、關節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瀉;可有咳嗽,多為干咳、少痰,偶有血絲痰。嚴重者出現呼吸加速,氣促,或進展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肺部體征不明顯,部分病人可聞少許干、濕羅音,或有肺實變體征。
3、實驗室檢查
外周血WBC計數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4、胸部X線或CT檢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狀、斑片狀浸潤性陰影或呈網狀樣改變,少數病人進展迅速,呈大片狀陰影;常為雙側改變,陰影吸收消散較慢。大部分病人肺部陰影與癥狀體征不一致。
5、抗菌藥物治療無明顯效果。
符合上述1+2+3+4條或2+3+4+5條者為臨床診斷病例。
符合上述1+2+3條或2+3+4條者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2+3條者為疑似待排病例。
在沒有醫學消毒隔離條件下接觸確診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者,列入醫學觀察對象,進行醫學觀察14天。
鑒別診斷:注意排除細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結核、肺部腫瘤、非感染性間質性疾病、肺水腫、肺不張、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細胞浸潤癥、肺血管炎等臨床表現類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指引
一、確診或高度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自行在家進行隔離14天,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訪視,配合實施相應的消毒措施,不得擅自外出。密切接觸者應與家人分房分餐分日常用具。
二、學校、托幼機構內的密切接觸者必須隔離,有寄宿的學校,應選擇在相對獨立、通風良好的房間或區域作為隔離場所,觀察期間不能參與集體活動。
三、廠礦企業的密切接觸者應暫停上班,留在家或相對獨立的宿舍觀察,無出現發熱、咳嗽等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癥狀后方可上班。
四、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每天自行測量體溫并登記,鼓勵采用新的科學檢測手段,如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或符合檢測陽性標準的,立即通知120,由120指定醫院前往診治。如無出現發熱、咳嗽等疑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癥狀后方可解除隔離。
五、密切接觸者應主動與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密切聯系,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導下,進行醫學觀察和自我防護。
六、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對密切接觸者的住所、工作場所及周邊環境的消毒工作。對密切接觸者所在隔離場所要定期消毒,其他場所可采用一般預防性消毒措施。
七、密切接觸者應保持良好的、積極向上的心態,減輕壓力,增強防病信心。注意均衡飲食,加強營養;定期運動,充足休息,增強身體抵抗力;注意天氣變化,及時增減衣服,避免著涼。家居經常通風換氣,盡可能打開門窗,開啟排氣扇、風扇,促進空氣流通。搞好家居環境衛生,勤打掃,勤曬衣物被褥,保持家庭環境整潔通風。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打噴嚏、咳嗽時要用手或紙巾掩口鼻;打噴嚏、咳嗽和清潔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潔的毛巾或紙巾擦干;勤洗手,盡量避免用手觸摸眼、口和鼻腔。盡量不在家居內吸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