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4〕28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會議公文
公務活動運作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會議公文公務活動運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七月十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會議公文公務活動運作辦法
為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確保市政府會議、公文處理和公務活動等日常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會議公文公務活動運作辦法》。
一、會議
本辦法所指的會議包括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市政府工作會議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
1議題的范圍與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范圍主要是:
(1)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決議;
(2)討論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包括議案、市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等;
(3)分析全市的經濟和社會形勢,部署市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4)市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擬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議題主辦單位按科學民主決策程序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和協商,按公文處理程序經分管副市長協調或者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2出席和列席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員為市政府組成人員,即: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府辦公廳,市法制辦、外事辦、僑辦、臺辦,市府研究室以及與議題有關的單位領導列席會議;同時,可根據需要安排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府直屬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市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組成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告知市府辦公廳,再由市府辦公廳向市長報告。
3會議組織。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秘書處承辦。主要任務是擬定會議方案、準備會議文件和會場、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人員、做好會場服務等。
建議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的方案呈報市長審批同意后,市府辦公廳應當及時將會議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會議議題的主辦部門應當按要求將議題材料印制并送達市府辦公廳;市府辦公廳一般應當將會議通知連同議題材料提前3個工作日以上分送與會人員。
4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督辦。
市政府全體會議若需印發會議紀要,其草擬、呈批、印發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按本辦法“公文”部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5會議報道。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內容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市長或者秘書長決定,具體由市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新聞信息處承辦)。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重大工作事項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1議題的范圍與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范圍主要是:
(1)討論決定市政府貫徹上級領導機關有關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2)討論決定市政府報請上級領導機關批準的重大事項;
(3)討論決定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4)審定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命令、決定、公告和重要的通告、通知等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5)討論決定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干部任免和獎懲事項;
(6)市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議題主辦單位應當按科學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按公文處理程序經分管副市長協調或者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2出席和列席人員。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以及市府辦公廳,市計委、經委、商業局、教育局、科技局、財政局、建委、交委、農業局、外經貿局、統計局、法制辦和市府研究室的負責人為相對固定列席人員;與議題有關的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討論;必要時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人民團體的負責同志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有關議題討論。
副市長、秘書長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市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應是本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行政主要領導確實不能與會的,應當報告市府辦公廳,并安排本部門其他領導參加。列席人員原則上不得帶助手,議題主辦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帶助手的,需事先征得市府辦公廳同意。
3會議組織。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綜合督查處承辦。主要任務是準備議題材料,提出開會時間建議并呈批,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的領導,準備會場并做好會場服務等。
市長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及時將市長的批示和有關要求告知議題主辦部門;議題主辦部門應當按要求做好議題準備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府辦公廳。市長同意安排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后,市府辦公廳一般應當將會議通知連同會議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以上分送與會人員。
4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督辦。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的草擬、呈批、印發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按本辦法“公文”部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5會議報道。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內容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市長或秘書長決定,具體由市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新聞信息處承辦)。
(三)市長辦公會議。
市長辦公會議是研究決定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項的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1議題的范圍與確定。
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范圍主要是:
(1)市長認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項;
(2)涉及兩個以上副市長的分管工作范圍且因情況復雜、需由市長主持研究決定的事項;
(3)分管副市長認為在其職權范圍內難以決定、需提請市長研究決定的事項;
擬提交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市長審批確定;也可由市長口頭指示確定。
2參加人員。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與議題有關的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3會議組織。
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綜合督查處承辦。主要任務是準備會議材料,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參會人員,準備會場并做好會場服務等。
接到安排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的任務后,市府辦公廳應當及時通知議題主辦單位將有關議題材料印制并送達市府辦公廳;市府辦公廳一般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以上將會議材料與會議通知一起分送與會人員。
4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督辦。
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的草擬、呈批、印發以及決定事項的督辦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按本辦法“公文”部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5會議報道。
市長辦公會議的內容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市長或者秘書長決定,具體由市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新聞信息處承辦)。
(四)市長碰頭會。
市長碰頭會是傳達上級會議、文件精神,互通情況、商議工作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至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1議題的范圍與確定。
市長碰頭會的議題范圍主要是:
(1)市政府領導傳達上級會議、文件精神;
(2)市政府領導通報近期工作情況,布置有關工作;
(3)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提交市長碰頭會商議的工作事項。
市長碰頭會的議題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確定。
2參加人員。
市長碰頭會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參加,市政府副秘書長以及有關工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列席。
3會議組織。
市長碰頭會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綜合督查處承辦,主要任務是請示會議安排,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參會人員,準備會場并做好會場服務等。
4會議決定事項督辦。
市長碰頭會的決定事項或者布置的工作任務,由市府辦公廳負責以“市長碰頭會決定事項交辦通知”交由有關單位辦理,并進行跟蹤督辦。
(五)市政府工作會議。
市政府工作會議是市政府領導按照各自分工研究處理具體工作問題的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1議題的范圍與確定。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議題范圍主要是:
(1)副市長、秘書長分管范圍內的工作事項;
(2)副市長、秘書長認為需要召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工作事項;
(3)副市長、秘書長根據上級會議、文件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精神在分管范圍內研究布置的工作事項;
(4)副市長、秘書長根據市長指示研究處理的工作事項。
擬提交市政府工作會議研究的議題,按公文處理程序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者副市長委托副秘書長審批確定;也可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者副市長委托副秘書長口頭指示確定。
2參加人員。
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副市長、秘書長或者委托副秘書長主持,與議題有關的其他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3會議組織。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一般按會議內容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市政府領導直接向其他部門交辦的,有關部門應當知會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會議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印發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落實參會人員,準備會場并做好會場服務等。
接到安排召開市政府工作會議的任務后,會議組織部門一般應當將會議通知連同會議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以上分送與會人員。
4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督辦。
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一般由市府辦公廳負責會議組織工作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草擬;會議若是由其他部門組織的,由該部門負責草擬后送市府辦公廳審核,并按本辦法“公文”部分的有關規定呈批、印發和管理。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具體按本辦法“公文”部分的有關規定辦理。
5會議報道。
市政府工作會議的內容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會議主持人決定,具體由市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新聞信息處承辦)。
(六)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是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向社會公眾公布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情況、法規、規章、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活動和重要事項等的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下午召開,會場設在市政府新聞發布中心;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1主題的范圍。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題主要包括:
(1)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
(2)與廣大市民密切相關,需向全社會公布的重大事項;
(3)需廣為宣傳報道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有關重要活動等。
2主題的確定。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題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政府各部門提出計劃并報經市府辦公廳審定后編入下一年度總體安排;
(2)按照市政府領導指示確定;
(3)由市府辦公廳提出,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4)必要時,由市政府各部門臨時提出,經市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3參加人員。
市長、副市長出席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或者部門負責人出席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由市府辦公廳主持。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一般邀請中央、省、市有關新聞單位以及外地駐穗記者站記者參加,也可根據發布內容的實際需要調整邀請范圍;必要時,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員出席并在會上解答記者的提問,或者派員列席旁聽。
4會議組織。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新聞信息處承辦。主要任務是擬定新聞發布主題和時間,報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批后,印發開會通知、審核新聞通稿、草擬主持稿、落實參會人員、準備會場并做好會場服務等。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題及時間確定后,市府辦公廳應當及時將市政府領導的批示和有關要求告知主題相關單位,由主題相關單位負責草擬領導講話稿、新聞發布稿、新聞通稿。領導講話稿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以上直接報送領導本人審定;新聞通稿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以上報市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并由市府辦公廳負責印發。主持稿應當提前24小時以上呈送市政府領導和主持人。新聞發布會后各媒體刊登的新聞報道由市府辦公廳負責收集存查。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及其他新聞報道工作的具體運作程序按《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穗府〔2002〕19號)執行。
二、公文
(一)公文報送與受理。
1報送市政府、市府辦公廳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由市府辦公廳按退文規定退回來文單位修改重報,市府辦公廳以收到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要求的公文的時間為受理時間。
2報送市政府、市府辦公廳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的,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處理意見。
3報送市政府、市府辦公廳的公文,應當注明來文單位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其中,報請市政府審核、審批、審定的公文,應當寫明并附上有關文件依據。
4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保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報請市政府審核、審批、審定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秘書收到不是領導交辦而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審批的公文后,應當轉市府辦公廳處理。
5凡由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說明市政府領導的交辦意見,如有領導批示的,應當隨文附上批示復印件。
6除重大、突發事件或者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市府辦公廳一般不受理越級報送的公文。
7緊急公文,應當在公文版頭標注“特急件”或者“急件”,并明確辦理時限。
(二)公文登記與擬辦。
1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府辦公廳秘書處統一受理登記和分送相關業務處(室)辦理。
特急件(必須在24小時內辦結的緊急公文),在30分鐘內完成入口登記和分送;
急件(除特急件外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緊急公文),在60分鐘內完成入口登記和分送;
平件,上午12時前收到的,當天下午5時前全部登記和分送完畢;下午收到的,下班前登記和分送完畢;下午5時30分后收到的,第二天上午9時前登記和分送完畢。
2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收到公文后,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或者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等。
擬以市政府或市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轉市法制辦提出審核意見。
3經審核符合上述規定的公文,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擬辦意見送有關領導批閱。
普通呈閱件,或者內容簡單不需補充材料和進一步了解情況的請示件,或者不需征求部門意見的請示件,在1個工作日內擬辦呈批;需修改的發文代擬稿,在2個工作日內修改完畢并呈批;請示內容比較復雜、需進一步了解情況或需補充材料的,應當在半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提出要求,并在收到補充材料后或者情況了解清楚后1個工作日內擬辦呈批;需征求職能部門意見的,在1個工作日內轉出。部門意見回復后,意見相對統一的,在1個工作日內呈批;部門意見分歧較大,需進一步協調的,在3個工作日內呈批。
特急件、急件分別在2小時和4小時內完成擬辦并呈批;需市府辦公廳草擬文稿的,按照領導指定的時間完成。
特提密碼電報在30分鐘內擬辦呈批;明傳電報視緊急程度按特急件和急件時限擬辦呈批。
會議紀要由市府辦公廳負責擬稿的,平件在會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擬稿呈批;緊急的,按領導指定的時間完成。由部門代擬文稿的,市府辦公廳在收到代擬稿后2個工作日內擬辦呈批。
4各區、縣級市政府,各部門收到交辦(或者征求意見)的公文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
轉請市有關部門牽頭協調或者轉請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公文,若分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若需有關部門牽頭會同其他部門提出綜合意見的,牽頭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急件、急件按規定時限回復。
(三)公文審批。
1報送市政府審批、辦理的公文,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按照來文所涉及的市政府領導分工及公文簽發規定,提出擬辦意見及擬呈送審批的市政府領導,經市府辦公廳領導審核后逐級呈批。
2以市政府名義公布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人員職務任免、提交報告,由市長簽署。
3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市長或者由市長授權的分管副市長簽發。
4以市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和《穗府信息專報》,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者核報市長簽發。
5以市政府或者市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6來文請示或報告的事項屬于相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或者市政府已明確由相關部門負責的,經市府辦公廳領導或相關副秘書長審核后,可以直接轉給市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7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審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和同意擬辦意見。若呈批表上領導批示意見不一致,職務最高的領導應當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誰的意見和哪一點意見。
8呈送審批的特急件,即呈即批;急件盡快批出;批出后領導秘書應當即送回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平件,市府辦公廳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批出,市政府領導在3個工作日內批出,領導秘書在領導批出后1個工作日內送回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如市政府領導外出不能及時審批的,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報告秘書長,由秘書長決定是否改送其他領導審批。
(四)批辦文電的處理。
1由市府辦公廳呈報市政府領導閱批的文電、信息等,閱批后退回相關業務處(室)處理,領導秘書一般不要將領導批示原件或者復印件直接轉給有關單位。
2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市政府領導交辦而主送市政府領導個人的公文,凡是領導有批示的,領導秘書應當將領導批示退市府辦公廳,由市府辦公廳秘書處登記后送相關業務處(室)處理。主送市政府并應領導本人要求同時抄送市政府領導個人的,應當由市府辦公廳按辦文程序擬辦呈批;如領導先作批示,領導秘書應當將領導批示件退市府辦公廳并案辦理。
3市政府領導對自收文(電)的批示,需要辦理的,交由市府辦公廳處理;領導之間傳閱的,由領導秘書負責傳遞。
4領導批示納入督辦程序的,督辦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結果向批示的領導報告。
(五)上級公文的辦理。
1上級下發的需各區、縣級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周知或貫徹執行的法規性、政策性文件,由市府辦公廳秘書處登記后轉相關業務處(室)擬辦分送。
2需征求意見的上級公文,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廳領導閱批后,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3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件,應先呈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批示后再轉有關部門辦理;急件可在呈批的同時復印給有關部門預辦理。
上級機關的重要來文(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件及涉及我市重大工作的公文),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在按辦文程序處理的同時,應立即將來文及省領導批示復印送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復印件右上角加蓋“復印件呈閱”字樣的紅印,以區別呈批件。如市領導有批示,領導秘書應盡快將領導批示送達或告知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
(六)發文與交辦。
1經市政府領導簽發需正式印制的公文,由負責代擬稿的單位、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校對,秘書處復核。平件應當立即通知來文單位校對,來文單位在1個工作日內到市府辦公廳校對后,相關業務處(室)1個工作日內完成校對,秘書處在相關部門完成校對后2個工作日內印發;特急件、急件應當通知來文單位派人到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協助辦理,即校、即印發。
2經市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處理表”方式發送有關部門具體辦理落實。平件在1個工作日內發出;特急件、急件以最快方式和速度發出。
(七)公文督辦。
1送市政府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點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按公文運轉每個環節的時限要求,在辦公自動化系統設置公文辦理情況跟蹤監督的功能,全程監控公文辦理情況。
2國務院、省政府發來的文(電),市政府發出的文(電)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要領導交市政府、市府辦公廳辦理的事項,凡需在規定時限內回報貫徹落實情況的,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專項登記,立案催辦。
3對轉出征求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按時限催辦。有關單位如按時回復意見確有困難的,必須以書面或者電話形式報告辦理的情況并承諾回復時間。經催辦后仍不回復意見也不作任何說明的,或者經催辦后承諾回復時間但沒有按時回復的,視為同意。市府辦公廳根據需要,可通過《穗府信息》對轉辦的(含征求意見的)公文辦理情況進行不定期通報。
(八)公文歸檔。
1以市政府或者市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文件,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應當及時將正式文件2份及底稿移送辦公廳保密室。
2市府辦公廳辦結的不需發文的公文,由相關業務處(室)及時移送辦公廳檔案室歸檔。
(九)公文辦理的應急程序。
公文辦理的應急程序適用于工作日8小時以外、公眾休息日和節假日的緊急公文處理。
1登記擬辦。
緊急公文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入口登記,擬辦人員、處領導、廳領導或者相關副秘書長應當及時到位;如需印發文件的,市府辦公廳秘書處相關工作人員、處領導應當同時到位。
緊急密碼電報已有明確分送范圍的,由市府辦公廳保密室按范圍直接呈送市政府領導;需市府辦公廳主辦的,立即報告廳領導和秘書長。
上級機關交辦的,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的緊急信息專報,由市政府總值班室辦理;需跟蹤督辦的,應當抄送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
需緊急報送上級機關的信息,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按應急程序辦理。
2呈批。
需市長審批的緊急公文,可直接呈秘書長批示后呈市長審批,事后及時補呈相關副市長。如市長出差,經秘書長(或者委托副秘書長)批示后直接呈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務副市長審批,事后及時補呈市長、相關副市長。
需呈多位副市長審批的緊急公文,經市府辦公廳領導審核后可直接呈分管的副市長,事后補呈相關的副市長。
需呈送一位副市長審批的緊急公文,市府辦公廳領導審核后可直接呈批。
已明確主辦部門的緊急公文,呈送市政府領導審批的同時,通知主辦部門。
三、公務活動
市政府公務活動分為外事及涉港澳臺活動和內事活動,其活動安排按內事服從外事、對口負責接待、對等安排的原則辦理。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務活動。
(一)外事及涉港澳臺活動。
1以市政府名義組織或舉辦的外事活動以及同港澳官方的交往、僑務活動、臺務活動,分別歸口市外事辦、僑辦、臺辦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重大涉臺交流活動及臺灣上層人士參與的活動按涉臺有關規定辦理審批。
由市政府各部門主辦的外事、僑務、臺務活動中需市政府領導出面的,如會見、宴請、簽字等,由主辦部門專項分別報送市外事辦、僑辦、臺辦(附接待計劃或者活動方案),市外事辦、僑辦、臺辦審核并加具意見后報市政府,由市府辦公廳(秘書處承辦)按公文處理程序呈批。各單位不得繞開歸口部門自行聯系市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
外國及港、澳官員因私來訪,原則上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
2中央、省政府邀請的副部長級以上外賓及港、澳高層官員訪問廣州,根據省外事辦的接待計劃要求,相應安排市長或者副市長參加迎送、會見、宴請或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動或者全程陪同。
3市政府邀請來訪的正、副部級外賓以及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市長,由副市長、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以及對口部門領導出面迎送,安排市長或者1位副市長出面會見和宴請,并視需要安排全程陪同或者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動。市政府邀請來訪的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副市長,由副秘書長或者對口部門領導迎送、陪同,安排副市長、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會見和宴請,必要時,亦可安排市長會見和宴請。
4國家有關部門及省有關部門、外國駐穗總領事館等渠道邀請來訪的正、副部級外賓、駐華大使以及國外省(州)長、大城市市長訪問廣州,可視需要安排市長或者1位副市長會見和宴請;駐華公使和副省(州)長、副市長及規格相當的外賓,原則上由對口部門領導出面接待,必要時,可安排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副秘書長出面接待。
5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知名人士、國際友人、華僑僑領等來訪,如有要求又有可談內容,或者上級機關建議,可安排1位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副秘書長出面會見和宴請;必要時,亦可安排市長出面會見和宴請。對廣州建設有突出貢獻的榮譽市民,可安排市長或者1位副市長出面接待。
6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大城市邀請的外國地方政府或者高級商務代表團順訪廣州時,可視需要安排市長或者副市長出面會見和宴請。對于一般性團組,原則上不予安排。
7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名譽領事館為本國舉辦的慶典活動,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文化、體育友好往來和國際大型文體活動,可安排1位副市長出席。各國駐廣州總領事到、離任,安排市長或者副市長接見;各國駐穗總領事有事要拜會市政府,一般情況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部門領導出面接待,必要時可由副市長接見。
8境外機構、國際組織、區域性國際組織自行在廣州市舉辦的國際性會議(含學術研討會),除會議規格特別高的以外,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
9外國及港、澳、臺地區駐穗的工商、金融機構舉辦的開業儀式,重大項目簽約儀式以及大型展銷會等重要商務活動,可安排1位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席;必要時,也可安排市長和1位副市長出席,是否致辭視情況而定。一般性商務活動,原則上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外國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大型跨國公司的負責人來訪,如對方要求又有交談的必要,可安排市政府領導會見。
10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市政府名義舉辦或者承辦的對外活動,可安排1位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副秘書長出席,必要時,也可安排市長出席;特別大型的對外活動,如國慶招待會、迎春招待會等,可安排市長和有關副市長出席。
11外國記者、港澳記者、臺灣記者采訪市政府領導,分別歸口市外事辦、市政府新聞辦、市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辦理了采訪手續后,原則上由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接受采訪;記者提出采訪市長或者副市長的,報請市長、副市長本人同意后安排。
12市政府領導外事活動的新聞報道,由市外事部門或者主辦單位通知新聞單位按規定安排。
13以市政府名義組織或者舉辦的大型外事活動,如需在口岸開設專用通道,由主辦單位提出計劃,提前5個工作日以上報送市府辦公廳,市府辦公廳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負責協調。
14各區、縣級市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如計劃邀請市長或者副市長率團出訪,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向市政府請示,經市政府批準后,組團單位憑市政府的批復文件到市外事辦辦理出訪的有關手續。其他領導的出訪,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報批和請假手續。
(二)內事活動。
1國務院各部、委副部級以上領導,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副省級以上政府領導,地級市政府的主要領導來穗考察,由市府辦公廳按照公務活動安排原則,提出參加會見、陪同考察和宴請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名單建議方案,報呈市政府領導同意后安排(交際處承辦)。其中,由省牽頭接待的,按照省的接待要求安排市政府領導參加有關活動。
2市政府領導在市內考察和調研,根據需要由市府辦公廳相關業務處(室)安排工作人員1至2人,與考察、調研內容相關的部門和所在區、縣級市各安排1至2位領導陪同。陪同人員盡量集中乘車。
3國家有關部門在穗召開專題會議,按照會議的內容和會議的要求安排市政府領導參加。其會議組織工作需我市政府配合的,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必要時由市府辦公廳負責。
4重要節慶和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以及全市綜合性會議,應當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屬市政府組織的,由市府辦公廳負責。需要市政府主要領導講話的,屬全市綜合性會議的講話稿由市府研究室牽頭起草,各有關部門配合提供材料;屬其他活動或者會議的講話稿由相關單位起草,送市府研究室審核。
5全市性會議和大型活動實行審批制度。市直各部門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以及按規定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會議或者活動,會議承辦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府辦公廳提交下一年度會議(活動)總體計劃,列明會議和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規模、會期及活動時限、經費預算和是否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等,由市府辦公廳協調、審核提出擬辦意見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計劃外確需召開的會議或活動,須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具體由會議承辦單位制訂詳細工作方案送市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擬辦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會議或活動中有涉外(或涉港澳臺)活動內容的,該部分活動的安排按本辦法“外事及涉港澳臺活動”的規定辦理。
6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重要活動(含表彰大會、重大慶典活動、大型研討會等),可安排1位分管副市長出席和講話,必要時,可安排市長出席和講話。會議的組織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市政府領導的講話稿由主辦單位草擬,經本單位領導審核把關后,呈送市政府領導本人審定。凡呈送市政府領導的講話稿,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提前7天以上呈送領導審定或者按領導要求的時間呈送審定。
市直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例會,原則上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
7需分管副市長或者副秘書長出席的會議和活動,如該分管副市長或者副秘書長因公在外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出席,確需安排其他領導出席的,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必要時,由市長決定。
8各區、縣級市政府,市直各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和活動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以上書面(附有關背景資料、會議活動議程、工作方案、邀請嘉賓名單、領導講話代擬稿、主持稿、新聞通稿等材料)請示市政府,由市府辦公廳從嚴掌握,統籌安排(秘書處承辦)。
9特殊情況需市政府領導題詞、題字的,必須事前書面報送市府辦公廳(秘書處承辦),按從嚴掌握的原則提出意見報批。市政府領導題詞、題字,應當專題專用,一般不公開發表。對市政府領導的題詞、題字需要雕刻(印刷)在建筑物作永久標志或者出版物上的,在報請批準時應當說明用途和理由。市政府領導的題詞、題字原件交市府辦公廳檔案室存檔,復印件交所需單位。
10市政府領導的重要內事活動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承辦活動單位或者有關媒體擬出新聞通稿,經市府辦公廳審核后,呈秘書長或者領導本人審定(新聞信息處承辦)。
記者采訪市政府領導,由市府辦公廳統一安排(新聞信息處承辦)。
主題詞:文秘工作 會議 公文 公務活動△ 辦法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7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