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點工業企業實施降氮脫硝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9〕26號(已廢止)
為有效控制區域空氣污染,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確保2010年亞運會期間全市空氣質量各主要污染指標達到國家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重點工業企業實施降氮脫硝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有燃煤、燃油、燃氣、生物質燃燒鍋爐、窯爐和其他燃料鍋爐的工業企業。
二、工業企業新建火電機組,應采取煙氣脫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總量,且煙氣脫硝效率應不小于80%。
三、經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總量200噸以上的工業企業,應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降氮脫硝整改。
(一)單臺出力420蒸噸/時以上(含420蒸噸/時)的鍋爐,煙氣脫硝效率應不小于80%;
(二)單臺出力65至420蒸噸/時的鍋爐,可采用低氮燃燒技術進行降氮,同時應對煙氣脫硝,降氮脫硝綜合效率應不小于60%;
(三)各類窯爐及單臺出力65蒸噸/時以下的鍋爐,實施降氮脫硝,降氮脫硝綜合效率應不小于40%。
四、市環保部門設立工業氮氧化物減排專項資金,對工業企業降氮脫硝項目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和公布。
(一)與市環保部門簽訂降氮脫硝協議,并按期完成降氮脫硝整改的,由市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根據完成整改時間及氮氧化物去除量給予補助;
(二)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能,降氮脫硝整改工作不予補助。
五、安裝脫硝設施的機組,按有關規定享受上網電價加價政策;機組調度時,同類型、同容量機組中實行脫硫脫硝的機組優先上網。
六、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本市各級環保部門和發展改革、經貿等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企業加強溝通,按照法定職責組織實施降氮脫硝工作。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未按期開展降氮脫硝工作的企業,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當空氣污染水平達到相應預警級別時,特別是在2010年亞運會期間,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依照有關規定,對逾期未按本通告開展降氮脫硝工作的企業采取禁止排放或減輕、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