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水上砂石裝卸作業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5]52號
為加強對本市水上砂石裝卸作業活動的管理,維護港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港口通航水域暢通和港口作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水上砂石裝卸作業,是指利用堤岸、自然岸坡或通過水上過駁方式從事水上砂石裝卸作業的行為。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上砂石裝卸作業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裝卸作業人”),均應遵守有關港口、水利、國土、規劃、工商、海事、安全生產、統計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裝卸作業人應當在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劃定或認可的港區岸線范圍內開展作業,并按規定向該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砂石裝卸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還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四、裝卸作業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和有關信息。
五、裝卸作業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六、本市港口、工商、水利、國土、規劃、統計及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上述水上砂石裝卸作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七、水上砂石裝卸作業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水上砂石裝卸作業活動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八、違反本通告的,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