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35號
關于戶外廣告整治的通告
為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布局專項規劃》等規定,并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或《招牌廣告登記證》后方可設置。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廣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自行拆除:
(一)未經審批、未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或《招牌廣告登記證》擅自設置的;持有《招牌廣告登記證》但其招牌不按照登記核準內容擅自發布商業戶外廣告的,視為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二)《戶外廣告登記證》或《招牌廣告登記證》已過有效期的;
(三)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地點、數量、規格、形式等發布戶外廣告、招牌廣告的。
應當拆除的戶外廣告逾期不自行拆除,屬前款規定的(一)、(二)情形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屬前款規定的(三)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或《招牌廣告登記證》,再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三、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戶外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告,逾期不自行整改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四、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本市戶外廣告的整治工作,并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交通、規劃、工商、市容環衛、市政園林、監察、城管綜合執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整治的相關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在我市各大媒體曝光經查證的違法戶外廣告名單,并將違法招商電話號碼納入城市管理宣傳告知系統實行追呼。
六、各區、縣級市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整治工作。
七、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