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河粉和非發酵性豆制品經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5]7號
為加強對我市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雜豆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經鹵制、炸鹵、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漿、豆腐絲、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 的經營管理,確保市民的食品衛生安全,根據《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銷售的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產品。
二、市內餐飲業和單位食堂、超市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違反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建立進貨查驗和臺賬制度,索取所進貨物及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以備檢查核對。
四、無證照生產經營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進行處罰;生產經營經檢驗不合格的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的,由質監、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五、經銷不合格的河粉、非發酵性豆制品的食品經營者和市場經營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六、本通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