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40號
關于廢止《廣州市禁止生產經銷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我市于1997年6月16日頒布了《廣州市禁止生產經銷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規定》(1997年第9號市人民政府令)。由于該令規定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的發泡塑料餐具屬國家禁止生產的淘汰產品,與國家規定全面禁止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產業政策相抵觸。現決定對《廣州市禁止生產經銷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規定》予以廢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