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19號
印發《廣州市加快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加快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加快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進一步加快廣州軟件產業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認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廣州軟件園,包括天河軟件園、廣東軟件科學園和南沙資訊科技園三個園區。
第四條 “十五”期間,市政府安排一部分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加大對廣州軟件園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第五條 政府各類科技計劃資金優先支持廣州軟件園、黃花崗信息園、重點軟件企業和重大應用軟件開發項目。
鼓勵廣州地區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國家重大軟件項目的競標,對取得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由市科技三項經費提供配套資金支持。
第六條 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積極與國內外各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公司或企業合作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同時強化金融貸款擔保服務功能,逐步擴大融資擔保規模。鼓勵和吸引其它科技風險投資機構,特別是海外風險投資機構對本市軟件產業進行投資。
第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集中一部分資金,對下列企業給予支持:
(一)列為省、市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
(二)在廣州地區注冊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1年1月1日以后稅后利潤投資軟件產品開發,或投資創辦、擴展軟件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國內外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來穗設立各種類型軟件研究開發中心,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符合條件的。
第八條 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在廣州軟件園和黃花崗信息園內,國家和省、市重點軟件企業或國內外來穗創辦的軟件研究開發中心新建或新購置的研究開發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工業用地標定地價的50%計收。
第十二條 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用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由企業直接向海關申報,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三條 軟件企業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的,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中小企業和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為出口軟件企業享受國家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獲取出口信用保險、到境外投資開設分支機構等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十四條 鼓勵軟件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級認證。通過ISO9000或CMM-2級以上認證的軟件企業,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證費用資助,最高資助額分別為5萬元和30萬元。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第十六條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嚴厲打擊組織制作、生產和銷售軟件盜版行為。
第十七條 推行軟件工程項目和軟件產品招標制度。各級政府部門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軟件工程項目或購買價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一般軟件產品,均采用招標方式。本市各級財政撥款支持的企事業單位的軟件工程項目,也要加強引導,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所購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兩年。
第十九條 軟件企業技術或管理人員因業務拓展或技術交流需要出國、出境,經批準可優先辦理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證件。
第二十條 加強與國內外院校、科研機構或知名軟件企業的合作,采用聯合辦學或委托培養等方式,加強高層次軟件人才的培養。
建立軟件技術和管理人才培訓網絡,從軟件技術、管理、市場等多個角度,強化軟件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高科技人才入戶、子女入學、技術入股、工商登記和成果獎勵等方面的政策,吸引國內外優秀軟件人才來穗投資創業或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軟件企業人才提供直接服務。市留學人員科技創業資金和留學人員專項資金對留學人員來穗創辦軟件企業或開發軟件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 加強軟件行業協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其在行業管理、政策研究、咨詢評估、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組織協調作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