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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2002-08-26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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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2〕19號

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同時,停止執行以下6份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的關于新聞工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一、《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辦〔1992〕7號);二、《關于加強新聞發布會管理的補充規定》(穗府辦〔1993〕60號);三、《印發〈廣州市舉辦新聞發布會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1993〕81號);四、《轉發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的通知》(穗府辦〔1996〕37號);五、《轉發國辦加強對國家重大經濟信息發布管理的通知》(穗府辦〔1998〕59號);六、《印發〈市政府重要政務活動和會議新聞報道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穗府辦〔2001〕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工作管理規定

  一、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新聞工作的管理,促進政府新聞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維護政府新聞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制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政府新聞工作是指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承擔一定行政職能的組織,通過媒體進行政務新聞報道的活動。

  三、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新聞信息處負責辦理。

  四、新聞發言人。

  (一)新聞發言人選定。

  1.市政府新聞發言人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托有關人員擔任。

  2.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新聞發言人由其主要領導指定。

  (二)新聞發言人職責。

  1.單位需要對外進行宣傳和發布的新聞由其統一對媒體發布新聞或進行宣傳。

  2.規劃本單位年度新聞發布的具體內容、時間等實施方案并上報市政府辦公廳。

  3.單位重大宣傳報道的組織策劃和實施。

  4.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發布新聞和宣傳口徑須與市政府口徑相一致,并對市政府負責。

  5.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新聞發言人負責對本單位新聞聯系人工作的指導、培訓。

  (三)新聞發言人例會制度和內容。

  1.例會制度。

  (1)新聞發言人例會召集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

  (2)市政府辦公廳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有關新聞發言人會議。

  2.例會內容。

  (1)傳達市委、市政府新聞工作的新精神。

  (2)收集各單位新聞工作的情況。

  (3)通報前段時間各單位的新聞工作情況。

  (4)布置新聞工作任務。

  (5)交流新聞工作經驗。

  五、新聞發布會(包括記者招待會、新聞座談會)。

  (一)新聞發布會的辦理。

  1.市政府自行召開或外市市政府與本市市政府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辦理。

  2.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應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

  3.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應當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定后,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4.外市行政管理部門,外市市屬事業單位需在本市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或者與本市行政管理部門,本市市屬事業單位聯合舉辦的新聞發布會,應當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

  1.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

  2.與廣大市民密切相關,需向全社會公布的重大事項。

  3.需廣為宣傳報道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

  (三)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要求。

  1.舉辦新聞發布會的單位要嚴格遵循新聞必須真實、客觀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2.新聞發布會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3.舉辦新聞發布會要講求實效,規模適當,不得巧立名目搞有償新聞。

  4.參加新聞發布會人員必須遵守會場紀律,不得擾亂會場秩序。

  5.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會。

  6.凡需舉辦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項目技術專利等內容新聞發布會的事業單位,應向其主管的市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由受理的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并向受理部門提供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檢測、專利等管理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作依據。

  7.新聞單位根據發布會內容發出的有關新聞,須在報道的開頭寫明“據××新聞發布會透露”或“從××新聞發布會上獲悉”。

  8.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市政府新聞聯系人負責本單位新聞發布會的協調工作,并接受市政府辦公廳的指導、協調。

  (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程序。

  1.市政府每周新聞發布會程序。

  (1)市政府辦公廳擬定新聞發布會主題。

  (2)市政府辦公廳確定出席新聞發布會的領導名單,包括新聞發布人、主持人。

  (3)草擬領導講話稿、新聞通稿和主持稿。市領導講話稿由有關部門及承辦單位負責,成稿后報送市領導審定;新聞通稿、主持稿由有關部門提供,市政府辦公廳審定。

  (4)市政府辦公廳向有關新聞單位和部門發出市政府新聞發布會邀請函或通知。

  (5)市政府辦公廳或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向市領導和主持人呈送邀請函和主持稿。

  (6)市政府辦公廳準備和布置落實會場所需設備。

  2.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程序。

  (1)填表報批。向市政府辦公廳索取報批表,寫明新聞發布會的理由、內容、時間、地點,舉辦單位名稱,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以及建議邀請的記者名單,由市政府辦公廳批復,特殊情況的可電話聯系。

  (2)經審核同意后,議定時間、地點、會務組織等事宜,申請單位應當協助市政府辦公廳邀請和聯系出席領導;擬寫領導講話稿并報出席領導審閱,擬寫、修改、打印新聞通稿。

  3.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自行召開新聞發布會程序。

  (1)主辦單位提前5天將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時間、地點、內容等詳細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如需商請市政府辦公廳配合的,應當在備案時一并提出。

  (2)邀請記者由主辦單位負責。

  (3)市政府辦公廳視情況派員參加新聞發布會。

  4.記者座談會、招待會原則上由主辦單位自行組織,必要時可商請市政府辦公廳配合,其程序參照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單位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

  5.外市行政管理部門、外市市屬事業單位以及與本市行政管理部門、本市市屬事業單位聯合舉辦新聞發布會的程序,參照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

  (五)新聞發布會主持。

  1.市長、副市長出席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授權有關人員主持。

  2.經備案后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主持人由主辦單位自定。

  3.由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自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如邀請市領導出席,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

  六、市政府重要政務活動和會議的新聞報道工作。

  (一)內容和分工。

  1.市領導參加解決基層和群眾生產、生活以及涉及經濟、社會生活重大政務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落實。

  2.市領導日常公務活動、出席部門或地方的一般性、專業性的工作會議以及到各地檢查指導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報道;需作報道的,則發一條綜合消息或簡訊,由會議主辦單位或陪同檢查的部門、地方負責組織落實,報道內容由上述有關單位直接送市領導本人審定。

  3.市領導會見外省、市考察團的新聞報道工作,屬市政府負責接待的,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安排。新聞報道內容由對口職能部門負責提供,市政府辦公廳審核。

  4.市領導帶團出國或出省開展對本市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考察、招商、舉辦展覽等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由主辦該項活動的市政府直屬單位負責組織落實,必要時可根據市領導指示由市政府辦公廳給予協助。

  5.市領導外事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由市委外宣辦(對外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

  6.市領導參加涉臺工作的公務活動,其新聞報道工作由市臺辦負責組織落實。

  7.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市領導研究具體工作會議的有關內容需要作新聞報道的,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落實。

  8.市政府召開、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會務工作的全市性會議,其新聞報道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落實。

  9.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由職能部門負責會務工作、比較重要的部門工作會議,新聞報道工作由會議主辦單位負責,市政府辦公廳協助。

  (二)程序。

  1.市領導重要政務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程序。

  (1)主辦單位在安排市領導重要政務活動行程時,要按有關規定一并提出本次活動的新聞報道方案,包括新聞報道的時間、報道方式、宣傳口徑、擬提供的資料,以及邀請新聞媒體的范圍等,送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后組織落實。

  (2)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托市政府辦公廳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出邀請函,邀請函應注明采訪內容、時間和地點;主辦單位還應當落實隨行采訪記者名單和聯系辦法,并向各新聞單位提出新聞報道要求。

  (3)由主辦單位負責落實新聞通稿的草擬、審核、送審工作。

  (4)由主辦單位指定專人(新聞聯系人)組織記者現場采訪,并向記者發放新聞通稿及有關資料。

  (5)由主辦單位負責收集報刊、電臺、電視臺對該項活動新聞報道情況,并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領導反饋報道信息。

  2.市政府重要會議新聞報道工作程序。

  (1)由承辦單位根據會議的中心議題,在會前擬出新聞報道方案,并經本單位領導審定后組織實施。

  (2)由承辦單位指定專人落實邀請記者名單和聯系辦法,并組織記者參加采訪。

  (3)由承辦單位負責新聞通稿的草擬、審核、送審和發放工作。

  (4)由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會議新聞報道情況,反饋給有關領導。

  七、領導專訪、集體采訪的新聞報道工作。

  (一)領導專訪。

  1.新聞單位要求采訪市領導的,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市政府辦公廳經審核后視情況呈報市領導審定。

  2.根據市領導批示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向申請單位作出答復。

  3.擬刊發的文章須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并報被采訪領導審定后,方可刊發。

  4.新聞單位將刊發的文章寄送市政府辦公廳存檔。

  (二)集體采訪。

  1.由市政府辦公廳策劃采訪主題,擬定有關計劃,呈報市領導審定。

  2.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前3―5天向被采訪單位發出采訪通知。

  3.被采訪單位收到采訪通知后,要按要求做好相關的接待準備工作。

  4.由市政府辦公廳確定參加集體采訪的新聞單位,并提前2-3天向新聞單位發出邀請函。

  5.采訪現場會的會務工作,由被采訪單位負責。

  6.采訪單位將刊發的文章寄送市政府辦公廳存檔。

  八、新聞報道活動中需邀請外國、港、澳、臺新聞單位參與的,須按有關規定,分別歸口外事、外宣、對臺部門辦理邀請手續和接待管理。

  九、對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在《穗府信息》和《廣州政報》上刊登。

  十、附則。

  (一)各區、縣級市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制訂本單位的新聞工作規定。

  (二)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并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

  (三)本規定自2002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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