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4〕57號
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2004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04〕301號)精神,決定對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外,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省一類標準執行,從510元/月調整為684元/月。
二、番禺區、花都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省二類標準執行,從450元/月調整為574元/月。
三、增城市、從化市原則上按原執行的類別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個別困難地區需要調低類別執行的,須報市政府批準。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